简介:过失是私法赔偿之核心,但其往往不为人正确理解,以至于法律体系混乱。传统的过失罪责化,无法解释为何能力较差的行为人仍须适用强人所难的高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所谓"过失客观化",只是回避了问题,因为其未说明为何客观化及其如何可得出此客观标准。有经济分析论者,直接将能力效益化,计算出客观的过失标准,得出如"过失罪责化"的结果。事实上,基于损害之相互性质,损害若要移转(填补),其必须是行为人应该而且能够预见的,否则法律即是徒生滋扰;在行为人应预见且能预见的讯息条件下,可得出一个行为标准,行为人若逾越之,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对于行为人是否可预见,取决于其行为的危险性——愈是危险行为,愈是可预见。简言之,过失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一旦明乎此,私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即清楚了:严格责任不再与过失责任决然可分;故意与过失也不再是心理之区分,而在于损害预见可能性的高低;契约法的归责事由不再与侵权法的过失有矛盾;公示制度效能为何决定了物权效力的范围;过失不可能分离于不法而在后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填补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简介:侵权补充责任是我国法官在实践中探索的一种责任形态,在2003年的司法解释中得到首次确认.作为一种新型的责任形态,学界研究甚少,更勿提关于理论基础共识的形成.目前,学界在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基础方面存在两种观点,即不真正连带责任说和广义请求权竞合说;但两种观点并非尽善尽美,难以从全面、科学的角度阐释侵权补充责任.在综合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安全保障义务理论和原因力理论则在诠释侵权补充责任方面更具说服力.安全保障义务理论是我国对德国法中社会安全交往义务理论的继受,该理论为不作为行为的间接侵权承担责任提供了佐证,从而为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奠定了理论前提.同时,原因力理论在我国的实践中越发得到重视,特别是在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分析中,责任分担形态空白的出现为适用侵权补充责任留下了空间.由此,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呼吁重视本土法治资源的情境下,契合法官的政策选择,补充责任就进入了侵权领域,成为新型的责任形态.
简介:12月8日,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农药行业HSE高层研讨会在江苏南京举行,会上正式成立“中国农药行业责任关怀联盟”。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担任主任委员,上海杜邦农化有限公司、巴斯夫植物保护(江苏)有限公司、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副主任委员。据介绍,今后“联盟”将开展责任关怀方面的工作,更好地落实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对责任关怀工作的要求,加强行业责任关怀的指导,建立符合国情的责任关怀管理体系和工作体系,进一步推进责任关怀理念和措施在行业中的实施,促进农药工业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
简介:摘要院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速度的日益提升,人们的社会意识也随之得到了不断地提升,由此,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了人们所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所在。也正是因为此,更多的企业在和社会责任相关的信息上面被披露。针对此,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的发展入手,站在理论和实际两个角度上,来详细对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
简介:摘要文章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方面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会计方法与理论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设计。提出了以会计理论与方法为基础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体系,设计出社会责任报告样表并详细说明如何进行填制,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