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顺应婚姻侵权行为日益膨胀的不良趋势做出的改变,为惩罚婚姻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该制度确立十多年来并未真正实现其司法价值,反而在司法实践中陷入赔偿难的困境,其中“取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赔偿标准确定难”是导致离婚损害赔偿难的本质障碍.因此,面对日益猖獗的婚姻侵权行为,应当针对权利实现的本质障碍制定出合理的司法对策,通过构建多元社会支持体系破解“取证难”、合理设置认定规则破解“认定难”、规范赔偿标准破解“确定难”,进而规范司法审判,利用法律赋予的司法权力维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良性的司法审判构筑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简介:摘要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种救济方法,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均可采用,且可实行性也较其他救济方法强。因此,确立及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简介:摘要在国际贸易中,损害赔偿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种救济方法,无论是买方违约还是卖方违约均可采用,且可实行性也较其他救济方法强。本文就损害赔偿的意义、形式,性质和作用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且阐述了损害赔偿的原则,方便我们对损害赔偿的认识。有利于进一步地区分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界定,以及针对发生的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
简介:境外游客特指“来我国大陆旅游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居民。”造成境外游客人身损害的原因有旅游服务机构的过错、游客自身的过错、第三方过错和不可抗力多种方面。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具有不同于一般游客的特点:赔偿权利人特殊、致害成因复杂、责任涉及多主体、标准较难确定和时效要求高。当前解决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争议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法律依据,其赔偿标准的确定应该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其在中国大陆停留期间、归国期间和经济发展水平。为妥善解决境外游客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有必要采取一些专门的法律措施:加快旅游立法、调解为主诉讼为辅、规范管理和强化监管。
简介:道路交通事故致死损害赔偿是生命体因受到道路交通事故非法侵害而遭受死亡时,法律要求死亡侵害人以货币的形式对死亡权利人予以赔偿的一种救济制度,是在生命价值不可评估与生命权受损不可救济的传统理论之下,民事立法的一大创新点。然而,现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因民行责任混同、民刑程序冲突、城乡赔偿差异等导致法律适用突出,亟待在立足实践调研的基础之上,从理论层面厘清赔偿的本质与功能,从立法层面规避“命”“价”结合的阻碍,衡平民、行、刑三者责任的划分,从实践层面探寻集自我预防、交通监管、司法审判、社会保障于一体的全方位解决路径,真正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简介:债之关系中的固有利益是与履行利益、信赖利益并列的债权人利益,可能因债务人的加害给付或违反保护义务而受到侵害。但加害给付与保护义务违反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给付障碍形态。就加害给付的损害赔偿,德国民法以瑕疵担保责任予以救济,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则采债务给付障碍的一般规则救济。我国民法上不存在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故而未来制定民法典仅须采用债法总则的加害给付一般规则即可解决各种债务中因给付有瑕疵而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害的问题。加害给付如与侵权行为发生请求权竞合,如果所适用的责任规范法律效果有差异,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诉由,但同时应根据法律目的确定是否竞合之责任规范相互发生影响作用。
简介:机会丧失理论运用于各种类型的诉讼中,显示出它广泛的适应性,对于受害人之机会利益损害予以填补救济,体现了对矫正正义的坚守。机会权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权利,保护客体为特定的"机会利益"。机会成本的损害赔偿通常情况下小于预期损害赔偿的标准,而大于恢复原状所获得的利益,即预期损害赔偿≥机会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损害赔偿。机会权损害赔偿路径为:从确定机会权侵权损害事实出发,通过相关的弹性价值体系的筛选与平衡,最终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而通过机会权商业化方式,将非财产的机会利益转换为财产利益确定赔偿的数额。未产生现实损害的,要对被侵权人机会权的丧失进行象征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