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证明责任负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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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治安案件证明责任负担存在"有责任、无后果"的缺憾,相应立法尚不成体系。根据控诉职权归属确定证明主体、根据办案程序性质确定证明对象、根据办案行为性质和查处对象确定证明标准,是构建治安案件证明责任体系的基本要求。设计治安案件证据审查程序,需要将证据审查规定为适用一般程序办理治安案件的必经程序,并由第三方组织"控、辩"双方以言辞进行示证、质证、辩论等,最终根据审查证据等形成的笔录作出案件处理决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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