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 要:在对偷换二维码案件进行定性时,因顾客和商家都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更没有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故对被告不宜适用诈骗罪。一般诈骗说、债权实现诈骗说、新型三角诈骗说都不宜适用此类案件。
简介: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五个条文进行了修改,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不断增强。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较修改以前,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刑罚设置更为严格。互联网的复杂性和虚拟性又使得互联网销售过程中犯罪金额难以认定,司法机关无法将新修的法律条文与知识产权三部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有机统一起来,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近三年的判决为样本,总结在实务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解决路径。
简介:【摘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典型罪名,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近些年来发案数量居高不下,形势不容乐观。本文通过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点,阐明该类犯罪主观认识的认定及客观行为性质的难点,以期指导审判实践。
简介:摘要: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出现活性化的特征,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刑法回应社会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保护公民“头顶安全”和“出行安全”。高空抛物罪是轻罪,面临着过度回应民意以及造成司法附随性负面后果的风险。因此,对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慎,通过对“情节严重”定罪情节的限制性解释,严格限定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
简介:摘要:为遏制数量逐年攀升的新发网络犯罪,我国刑法新增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大学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素质社会建设者,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关怀的群体,但近年来因涉该罪被起诉的案件却时有发生。针对网络犯罪呈现的分工细化、环节众多、犯罪产业链条化、隐秘性高等特点,我国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以打击网络犯罪的中间环节。但令人惋惜的是,很多法律意识薄弱的大学生成为了网络犯罪链条的一部分,因涉帮信罪受到了刑法的追责。本来受到良好教育,即将步入 社会建设祖国的大学生,一着不慎,前途尽毁,这不仅仅是个人的悲剧也是家庭和国家的损失。本文通过高校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当前现状、存在问题、疾病案情、主要观点和相关解决建议好措施对高校学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探究。
简介:摘要:为有效遏制新型网络犯罪的高发和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稳定,《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准确理解本罪的主观“明知”构成要件是正确适用本罪的关键,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明知”的理解争议纷纭,适用本罪时为达到立法原意有必要对“明知”进行扩大解释,深入分析才能在认定本罪时达到实体与程序相统一。
简介:摘要:现在的刑法学界,有两个主要的理论交织。一个是引用的前苏联的旧理论,另一个是引用的德国日本的新理论。法律考题中对于新旧知识的使用也一直存在着分歧,这样做在中职生法律基本知识的教学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以大纲为主体,以课本辅助,耐心讲解知识的时候,会在这两种理论之中犹豫不决。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理论知识的对比中,发现它的魔力所在,慢慢的拓展法律的视野。 关键词:刑法;盗窃罪;浅析 引言:盗窃罪这项罪名在刑法的财产犯罪中是很重要的一项罪名。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一直在改变,以前的课本、提法显然早已暴露出了它的受限制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致使新理论的提出是必然趋势,并且结合着课本让学习者在第一时间学习到新的理论是很必要的,让学习者可以掌握其中的关键所在,可以自己发现掌握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 [1]。 在中职生的课本中,列出了刑法中的几项主要的罪名,也是“三校生”在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其中,盗窃罪就是经常会考到的。此时就老课本对偷盗罪的论述与新理论的论述做出简单的说明。 “偷盗罪,就是说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盗取的财产金额有点多,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这一定义是刑法新理论中所规定的,它和中职生的课本中所学的旧理论有一点不一样。旧理论以为,“偷盗罪,就是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经常偷偷的盗取或者盗取金额很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以下,从违法特点的方面出发做出以下说明: 一、盗窃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种就是利用刑法来保护财产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含于财产权这一同一类别的客体。客观上体现为盗取公私财产的金额有点大,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 [2]。 盗窃的主要目标是财物。这个财物既包含有体物,也包含无体物,既包含他人法定拥有的财产,也包含了违规物品。 偷盗罪的行为是指偷盗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物。盗窃,指的是违背他人的意愿,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到自己或第三者(包含企业)的名下。 偷盗行为虽然常常偷偷的实行,但是并不仅限于私密进行。这就是新旧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就事情的本质来说,以前的理论太过着重于偷盗方法的体现形式,即需要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新的理论则是从偷取财产的非暴力性方面出发来判定的。比方说,有一个扒手在公交车上对某个人进行偷窃,车上的很多人都发现了,并且被偷窃的这个人也发现了,其他人怕给自己惹祸上身,而当事人也怕说出来之后被报复,这个小偷就偷了当事人的 3000元 钱后就走了。这件事在新理论看来,就属于是偷盗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罪;但是在旧的理论看来,这个小偷的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并被人发现,并没有什么私密性可言,这不属于偷窃行为,并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如抢劫和抢夺等。这个结果明显是不一样的。由此看来,在新理论的盗窃罪中,只要是在行为上是偷取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在偷窃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没有什么要求。而旧理论对与偷盗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有一定的要求。再如:犯罪人将他人从屋里骗到屋外,自己却进入屋里偷取财产[3]。在新理论看来这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在旧的理论看来这构不成盗窃罪。因此,在“秘密与公开”方面来判定有没有构成偷盗罪的这种方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不管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只要是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将别人的个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所占有的这种行为都应该被判定为构成了盗窃罪,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在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中,刑法新理论比旧理论更加符合法理学和刑法学的规定,更科学全面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