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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在的刑法学界,有两个主要的理论交织。一个是引用的前苏联的旧理论,另一个是引用的德国日本的新理论。法律考题中对于新旧知识的使用也一直存在着分歧,这样做在中职生法律基本知识的教学中也会陷入两难的境地。以大纲为主体,以课本辅助,耐心讲解知识的时候,会在这两种理论之中犹豫不决。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理论知识的对比中,发现它的魔力所在,慢慢的拓展法律的视野。 关键词:刑法;盗窃罪;浅析 引言:盗窃罪这项罪名在刑法的财产犯罪中是很重要的一项罪名。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一直在改变,以前的课本、提法显然早已暴露出了它的受限制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致使新理论的提出是必然趋势,并且结合着课本让学习者在第一时间学习到新的理论是很必要的,让学习者可以掌握其中的关键所在,可以自己发现掌握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1]。 在中职生的课本中,列出了刑法中的几项主要的罪名,也是“三校生”在考试的时候经常会考到的知识点。其中,盗窃罪就是经常会考到的。此时就老课本对偷盗罪的论述与新理论的论述做出简单的说明。 “偷盗罪,就是说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盗取的财产金额有点多,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这一定义是刑法新理论中所规定的,它和中职生的课本中所学的旧理论有一点不一样。旧理论以为,“偷盗罪,就是以不合法的占有为目的,经常偷偷的盗取或者盗取金额很大的公私财产的行为。”以下,从违法特点的方面出发做出以下说明: 一、盗窃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 客体是公私财产权。这种就是利用刑法来保护财产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包含于财产权这一同一类别的客体。客观上体现为盗取公私财产的金额有点大,或者经常偷盗、私闯民宅进行偷盗、在偷盗的时候带有凶器、扒窃的行为[2]。 盗窃的主要目标是财物。这个财物既包含有体物,也包含无体物,既包含他人法定拥有的财产,也包含了违规物品。 偷盗罪的行为是指偷盗他人所拥有的财产所有物。盗窃,指的是违背他人的意愿,将他人拥有的财产转到自己或第三者(包含企业)的名下。 偷盗行为虽然常常偷偷的实行,但是并不仅限于私密进行。这就是新旧理论不一样的地方。就事情的本质来说,以前的理论太过着重于偷盗方法的体现形式,即需要是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而新的理论则是从偷取财产的非暴力性方面出发来判定的。比方说,有一个扒手在公交车上对某个人进行偷窃,车上的很多人都发现了,并且被偷窃的这个人也发现了,其他人怕给自己惹祸上身,而当事人也怕说出来之后被报复,这个小偷就偷了当事人的3000元钱后就走了。这件事在新理论看来,就属于是偷盗行为,这就构成了盗窃罪;但是在旧的理论看来,这个小偷的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进行的并被人发现,并没有什么私密性可言,这不属于偷窃行为,并不能构成盗窃罪,但有可能构成其他罪如抢劫和抢夺等。这个结果明显是不一样的。由此看来,在新理论的盗窃罪中,只要是在行为上是偷取他人所拥有的财产就可以构成犯罪,对于在偷窃时所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没有什么要求。而旧理论对与偷盗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则有一定的要求。再如:犯罪人将他人从屋里骗到屋外,自己却进入屋里偷取财产[3]。在新理论看来这就已经构成了盗窃罪;而在旧的理论看来这构不成盗窃罪。因此,在“秘密与公开”方面来判定有没有构成偷盗罪的这种方法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不管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进行,只要是用了不合法的手段将别人的个人财产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所占有的这种行为都应该被判定为构成了盗窃罪,所以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在对上面两个案例的分析中,刑法新理论比旧理论更加符合法理学和刑法学的规定,更科学全面准确。
二、盗窃罪的主体与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体只可以是已经满16周岁的青少年,拥有辨别决定能力的自然人。在1997年11月4日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偷取公私财产虽然已经到达了“金额较多”的起点,但是情节较轻,并且有下面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视为犯罪判处:1.已经有16周岁但还不到18周岁的青少年犯案的;2.将偷盗的财物全部退回、进行赔偿的;3.主动自首的;4.被威胁加入偷盗行动的,没有分得赃物或者分的不多的;5.其他的情节较轻、没有造成什么伤害的。 偷盗罪的主观方面只可以是有意为之的,就是明明知道自己的这种偷盗行为会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还希望或者对于这种结果的出现放任不管,还存在着不合法占有的企图。行为人一定要知道自己所偷取的是别人所拥有的财产,如果是误以为是自己所拥有的财产而进行转移的,则这种情况不会构成盗窃罪。比方说,某人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借给了朋友,但是又从朋友那偷拿了回来,但是却撒谎说自己不知道电脑去了哪里,这种情况就已经构成了偷盗罪。
三、非法占有目的意思构成 从主观犯罪的角度出发,不合法占据他人财产,对所了解的偷盗罪有着犯意决断的根本依据“不合法的占有目的,指的是不包括财产所有人,将别人的财产当做是自己的财产来使用,并且依据财产可能具备的功能进行使用、处分的意思[4]。” 排除意思的重要机能是,不值当的科处刑罚的骗用、偷盗行为不包含在违法行为之中。犯罪人就算有归还的意图,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损害操纵的可能性的意图时,因为有着不小的社会危害性,就一定要将意思出现的可能情况排除在外,这就被认为构成了违法行为。比方说,行为人在高考之前偷取别人的学习材料、编写汇总的资料等(假设金额不小),就算是有了返还的意图,但是在高考结束以后返还的,也要认为这种情况构成了盗窃罪。 利用意思的主要机能是,只是单单损坏、隐藏财产的行为不包含在偷盗罪之中。这也是新的理论对刑法的推动和更新。利用意思,指的是遵守财产可能拥有的用处实行使用、处分的苗头。使用意思就是不受制于遵守财产的原来的用处进行使用、处分的意思。比方说,以烧柴火取暖而偷盗别人的家具的,依然具备了操纵的苗头,已经构成了偷盗罪。 偷盗罪在所有的财产违法行为中是属于很困难的、知识点非常多、经常会考到的一个罪名。对于中职生来说,比较深入而充分的了解这项罪名是十分有益处的[5]。依据旧的理论到新理论的改变过程,拓展法律知识的视野,不仅仅对于升学考试有很大的好处,而且对于了解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以及在以后更加深入的学习打下了很好的理论基础。
结语
不管是新理论还是旧理论,盗窃罪这项罪名在刑法的所有财产犯罪中都是很重要的一项罪名,也是中职生在高考的时候经常会考到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刑法理论也一直在改变,以前的课本、提法显然早已暴露出了它的局限性。新提法、新题型、新考点致使新理论的提出是必然趋势,并且结合着课本让学习者在第一时间学习到新的理论是很必要的,让学习者可以领会其中的关键所在,可以自己发现知识的突破口和深入学习的切入点。伴随着时代的进步,在这两种理论的对比中,让学习者能够感受体会知识的魔力所在,慢慢的来拓展法律的视野。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7:11-12. [2] 陈桂明.法律基础知识[M].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5-6. [3] 阮齐林.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44-45. [4] 魏海着.《盗窃罪研究--以司法扩张为视角》[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2-23. [5] 高巍着.《盗窃罪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3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