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长期以来,学术界对行政合同法律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其分歧的焦点在于: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还是行政管理形式?行政合同是单方行政行为,还是双方行为?行政合同是权力行政行为,还是非权力行政行为?行政合同是强权力行为,还是弱权力行为?行政合同是私法契约,还是公法契约?行政合同本身较为复杂,如果对其只在某一层面或者某个角度进行观察与分析,很难全面认识和把握其本质。为了全面、深入地揭示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之加以解析。基于此,行政合同的法律性质大致可以界定为: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行为,是行政主体的特殊行政行为、弱权力行政行为、弱强制性行政行为和弹性行政方式。
简介:要约与承诺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效成立的必经程序.由于各国法律传统不同,有关要约与承诺的法律规定不尽一致.了解这些不同规定,准确把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何地成立,对迅速达成交易,减少争议,及时处理有关事宜具有重要意义.一、要约及成立条件在合同法上,何为要约,各国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而各国合同法学者在学理上对要约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要约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要约是当事人要做什么事或不做什么事的一种允诺.首次给要约下定义的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简介: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
简介:天津市总工会、市退休职工管委会等单位组织离退休职工、老劳模免费赴北戴河等地疗休养活动,已连续坚持了18年。从1988年开始,逐步由每年组织100人、300人、500人、800人、1000人,发展到今年1500人,共有8000人次得到免费疗休养。其中,今年组织的400名离退休职工、老劳模分期分批赴北戴河疗休养时,每批都赋予新的内容:首批疗休养活动,市总、市退管会与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共同举办了老职工、老劳模与优秀共青团员代表“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座谈会”。第二批疗休养活动,请天津滨海新区有关专家为参与疗休养的老职工、老劳模作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形势报告;同时,还由市各级退休职工管委会组织500名离退休职工、老劳模开展“红色之旅”活动,参与者主要是年龄较大、体质较弱的离退休职工和老劳模,他们在市内进行“赞天津、话改革、谈巨变”津城一日游。这一系列的活劫,深受老同志的欢迎,并使老同志受到很大鼓舞。他们表示:虽然自己离开工作岗位、年纪大了,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不能丢;“三个”责任,即关心教育下一代的责任不能丢。践行“八荣”、摒弃“八耻”的责任不能丢;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责任不能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