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目的/意义]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涉及标的较大、对金融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定性、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界定还不明确,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甚至提出以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此外,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过程]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核心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加以认定,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司法推定方法来认定。通过考察法律规制的变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效果可知,无论是过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还是当下只追究自然人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结果/结论]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产生于申请贷款阶段还是使用贷款阶段,都不应该影响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共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杜绝单一的客观司法推定。应当扩大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将其延伸至单位。
简介:网络有偿删帖是一种涉嫌犯罪的新现象。《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情节严重的网络有偿删帖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由于刑法第225条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违反国家规定"援引依据的合法性的缺失,加之司法适用对网络有偿删帖行为犯罪主体要件、主观构成要件不加区分,导致司法实践在刑法定性上乱象丛生。司法实践中也难以解决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其他罪名间的竞合问题。为此,应取消《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部分条款,根据犯罪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的不同,重新认定网络有偿删帖行为。
简介:审计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评价的行为。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查清审计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审计的目的,而审计事项的事实、合法性的结论,是由审计人员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而形成的审计证据来支持的。这些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源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会计账、证、表及有关资料中所取得的书面证据,以及经济事项的运作和资金流动的具体操作人员的言词证据。而所谓言词证据是指对真正了解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资金的来龙去脉的具体操作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得的经济活动的事实和情节,从而核实审计所得的书面证据证明力的证言。在《审计法》中第三十三、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中第三十八、三十九条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第二十四条,都规定了审计机关在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上,明确了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向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的法律权限,有关人员必须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并有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材料的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