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大大推进了人类文明的进程,然而日益严重的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破坏的行为对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大危害。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做了相关规定,为惩治该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类犯罪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调查取证困难等特点,再加上立法技术落后、法制不完善等原因,使该类犯罪没能受到有效惩治。因此,加强该类犯罪基础理论研究,完善相关立法,以有效的打击该类犯罪,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已成为计算机应用中非常紧迫的问题。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信息采集、存储、处理、加工、传输等信息技术手段的更新换代,人类文明由工业时代进入以“信息”为显著特征的信息时代。即便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不均衡的发展中国家,信息技术革命的巨大推动力也使中国社会信息化的车轮飞速转动,目前中国的信息化程度逐年提高,迅速和发达国家缩小差距,因而保密工作的对象和领域、内容和范围、形式和手段、环境和条件都发生深刻变化。当前,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保密能力与形势的发展需求还不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