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的财产的执行程序。为了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就必须要有相应的人员负起责任,建立高效、精干的财产管理人制度。临时财产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委任的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占有和处分的人员。破产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制度,因所采取的破产程序制度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宣告开始主义。法院宣告破产前,破产程序并未开始,法律上没有理由设立专门的财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法院仅在破产宣告时,指定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破产程序受理开始主义,则有必要建立分阶段的财产管理人制度。法院受理破产
简介: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现代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面临的经营挑战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走上破产的道路。一个企业的破产还会涉及到很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债务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做好财产处置等相关问题,以便可以提高破产的质效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第二个部分为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第三个部分为当前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问题;第四个部分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以期能够为当前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执行以及财产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简介:根据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另外,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文主要讨论有限合伙人合规转让其拥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以及印花税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