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内容提要:在复合税制中。财产课税是对财富存量课税,包括以收入为目的对财产占用按照受益课征财产税和以调节为目的对财产转移按照调节效应课征财产税。财产课税的征税点以财产形态为基础。在财产占用领域,所有享受公共资源利益的财产均应成为应税财产;在财产转移领域,所有需要调节的财产交易均应成为应税交易。财产课税有分类课税与综合课税两种模式。根据财产课税的性质,我国应实行分类财产税。在财产占用领域,应当设置不动产占用税与动产占用税,不动产占用税包括土地税与房产税,动产占用税包括交通工具税与通讯工具税。在财产有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财产交易税与金融交易税。财产交易税主要是不动产交易税,金融交易税包括证券交易税与货币交易税。在财产无偿转移领域,应当设置遗产继承税与赠与税。为实现财产课税税种设置合理化,需要对现行税制中的相关税种进行整合。
简介:<正>房产课税,是我国税收一个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房产课税规模将不断扩大,税基也将不断拓宽。因此,对我国房产课税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一、我国房产课税制度的现状现行房产课税制度包含的税种有房产税、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了研究方便,按税种属性将其划分为四类。一是财产税类,即房产税;二是行为税类,即契税和印花税;三是流转税类,即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四是所得税类,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运用这四类税种,对房产业的经营与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由于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改革的深化,这四类税种的调节,就其基本内容考察,还很难适应房产业发展的需要。
简介:<正>目次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二、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主要内容三、我国推定课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四、完善我国推定课税制度的若干建议一、研究推定课税制度不能离开课税法定主义原则一般而言,按照课税法定主义原则的要求,国家向纳税人课税应当是确定的,即十分严格地依照税收法律所规定的对象、税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等课税要素进行税款计征。确定课税的基础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和及时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但是,由于税收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某些情况下,国家税务行政当局并不能准确地获得纳税人的经济信息,特别是由于一些纳税人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