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6-28
/ 3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

杨洋 赵辉

山东国曜琴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济南 250014

摘要: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进步发展,现代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强,使得我国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市场竞争环境,企业面临的经营挑战也越来越多,很多企业因经营不善走上破产的道路。一个企业的破产还会涉及到很多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债务人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做好财产处置等相关问题,以便可以提高破产的质效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文就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为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第二个部分为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第三个部分为当前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问题;第四个部分为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通过上述研究,以期能够为当前企业破产程序的规范执行以及财产处置工作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务人;财产处置

引言

破产财产能否变现、变现效率及变现价值多少,不仅关系债权人利益实现或部分实现,而且还关系到处置后侵权责任承担等诸多问题,这也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工作。但是当前很多企业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还存在无产可破、财产处置成本高、人身属性财产变现难等方面的问题,导致当前企业债务人在进行财产处置的时候面临不少困难,因此需要相关部门提高重视,采取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便可以进一步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质效。

一、破产财产处置的意义

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因重整、和解不能,为实现债权人利益而进行的资产变现环节叫做破产财产处置,同时该环节也是破产清算案件中作为承前启后的关键阶段,对破产程序的进程及结果影响比较大。在破产清算中,需要按照公平、合法的原则对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以便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供偿债的债务人资产最终价值以及债权清偿率等也会受到财产处置结果的影响。在破产程序的实施过程中,关于破产财产处置的进度也会影响到程序的开展进程,如果出现财产处置始终悬而未决的情况也会导致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停滞不前,从而使得破产程序期限不断延长,不仅会导致破产费用的增加,也会损害债权人、债务人的利益。在当前的企业破产程序实施中,债权人必须要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置结果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财产处置中出现问题也会影响当事人对破产程序的信任,甚至有损国家司法公信力。由此可见,破产财产的处置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的司法实践水平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工作中,必须要充分的认识到企业债务人在财产处置中面临的问题并积极进行解决,以便可以最大限度、最高效率实现破产财产价值,以此维护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及其职工、股东等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1]

二、破产案件中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构成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处置环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构成,也就是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以及相关的财产权利等,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财产处置,以此也能够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企业自有的财产。企业自有的财产也就是债务人企业所有的资产,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破产企业享有的土地、水流、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以及设定了担保权益或优先权的财产等。

第二,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一是债务人企业行使的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矿业权、抵押权等形式;二是债务人企业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了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三是债务人企业行使的证券权利,包括了债务人企业因为票据行为、购买债券、股票等法律行为;四是债务人企业所有的知识产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和其他专有技术的权利等;五是债务人企业享有的股东出资缴纳请求权;六是其他财产权利,比如债务人企业享有的专有技术、商号等,再就是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2]

三、当前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问题

(一)大多数破产企业无产可破

在破产案件的受理中,可以发现有很多的三无案件,即无财产、无账册、无人员,债权清偿率为0,而且这一类案件的出现使得破产财产处置遇到较大的困境,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几年,三无案件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占比一直居高不下,无产可破的情况只能使得破产程序仅是单纯的程序空转,债权人无法获得任何实质的清偿收益,同时还要支付一定的破产费用,因此使得成本收益不成比例。

(二)物权性财产处置成本高

债务人财产可以分为物权性、债权性和人身属性三类财产,其中物权性财产主要有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车辆、库存商品等,占各类财产处置成交额的首位,可以达到可供分配财产的72.6%。目前物权性财产处置上还存在成本高的问题,一是因为物权性财产的权属确定比较难,权利负担也相对较重,比如在一些经营房屋的出卖中,经常会因为内部空间分割杂乱导致小业主产权界定困难,最终影响债务人财产无法得到有效的处置,财产处置较为困难;二是因为物权性财产中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财产在转让的时候还需要较高的转让费用,甚至一些土地还面临着高额的滞纳金,在购买房产税和土地增值税时候也需要较高的成本,从而导致变现过程比较难;三是动产的贬值比较快,比如一些机器设备,如果长时间得到不到维护保养就会导致其性能下降,因此会贬值,或者是一些车辆类财产,也会随着时间而贬值

[3]

(三)债权性财产及人身属性财产变现难

债权性财产包括长期投资、追偿权、租赁权、各类投资预期收益等,其处于各类财产处置成交额的第二位。目前在这一类型财产的处置中首选的方式是网拍,其次是债权分配以及其他处置方式等。在实际的处理过程中,侵权性财产还遇到不少的问题,一是财产处置的费用比较缺乏,因此很多债权人会直接放弃一部分财产的变现;二是部分债权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主张,各类衍生诉讼需经历一审、二审,甚至执行程序,因此整个过程耗时较长,导致延长整个破产程序用时;三是人身属性的财产一般无法纳入破产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无法拍卖变现,只能通过重整程序加以利用。

(四)行政管理制度不完备导致财产处置难

行政管理制度的不完备无法有效规范企业债务人财产处置过程,导致出现财产处置较难的问题,一是税费优惠政策缺失,主要是因为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多规定的内容只针对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的,对进入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来说并没有科学的参考依据,导致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和债权人清偿受到了直接的影响;二是行政管理政策也处于空白,很多破产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得到正确的处理;三是债务人财产报纸增殖的行政管理制度也处于缺乏的状态,导致破产企业的继续经营受到阻碍,甚至会进一步增加经营成本,降低破产财产的增殖效果。

(五)无效财产处置行为比较常见

目前也有很多企业会为了逃避责任而做出无效财产处置行为,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根本权益。具体包括了以下行为,第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其中的隐匿财产指的是债务人将其财产隐藏或者是转移到无法被人找到的地方。在进行破产清算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债务人未将企业财产列入财产清单的以及不在财务报表上作相应记载或者作不真实记载的情况,并对财产的去向隐瞒不报,即使是相关机关进行询问的时候也没有如实作答,这行行为都涉嫌隐匿财产,妨碍了破产案件的办理。转移财产是指将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转移至原所在地之外或者债务人企业控制之外,在财产转移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能够被转移的主要的债务人财产中的动产,这部分财产方面转移,同时转移财产不强调其行为的秘密性。第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有些债务人在财产处置中有可能会恶意串通向其他人转移利益,变相抽逃财产,逃避债务,这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会直接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4]

四、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问题的应对建议

(一)设置强制破产申请义务

设置强制破产申请义务能够拓宽破产程序的启动途径,这样可以尽可能的减少破产财产的价值贬损问题,从而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当公司处于濒临破产结算的时候,董事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者负有破产申请义务,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债权人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根本利益,如果不及时履行破产义务,那么还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推动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就是在破产立法过程中,通过破产内部机制和整体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法院裁决、管理人履行职务和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在破产程序启动过程中、进行过程中以及在破产程序最终变现分配过程中防止债务人财产的不当贬损,并尽可能提升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以更好地保护破产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积极推动债务人的财产保值增值也是提高企业财产处置质效的重要举措,在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从制度层面出发为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提供一定的支持,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中后,管理人还可以继续原有的营业,也可以利用已有的生产设施开展其他经营,促进现有财产增值,防止财产贬值,还可以检疫准用强制执行相应规范来制止妨碍物权行为;二是要激励管理人开展报纸增殖工作,比如可以提高相应的报酬不利,或者是按照“商业判断标准”来具体衡量管理人采取保值增值措施后的责任承担问题等方面;三是要制定便利债务人继续经营的配套政策,针对能够继续经营的批产企业可以尽可能的减少各种降级、黑名单等限制措施,视需要短期恢复相应资质职能。

(三)采用多元化财产处置方式

要想提高财产处置的质效并最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就需要采用多元化财产主持方式,比如继续经营或者是主张侵权赔偿等,以此都可以实现较高的收益。一是要进一步封堵债务人财产处置方式,比如可以采用整体出售、债权分配、设立信托等方式;二是要增加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建议在现有规定上增加,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对尚未追回的财产进行了分配并经法院裁定确认等,确保财产实施处置的时长与破产程序脱钩;三是要明确债务人财产无法处置时的后续规范,比如属于不影响他人权益的单纯实物可以作报废处理、附着义务的权利或者有体物应当在相关部门法中明确义务的承担主体等等。这样能够确保企业各类财产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处置[5]

(四)完善相关行政配套制度

相关行政配套制度的执行能够有效的额提升债务人的财产主力效率,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针对困境企业制定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比如企业破产法,可以针对正处于破产清算的企业制定相应的税费优惠装衡策以及行政管理制度等,包括免征税费、发票限额调整等等方面的内容;二是要完善各类财产信息的全国联网制度,以此可以更加有效的处理企业遍布各地的各类财产等;三是要坚持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运行,在实际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还需要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共同协商、灵活处置、高效解决破产财产处置个案中面临的政策缺失、历史遗留等问题;四是要进一步升级破产事务模块的政务系统,结合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实际要求制定专属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的行政配套管理流程,以此也能够更好的规范企业在非正常经营状态下进行有效处置财产,提高财产处置的质效,有效的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6]

(五)遏制无效财产处置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规定:“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主张债务人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并返还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要想保证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更加高效的进行财产处置就需要遏制无效财产处置行为的发生,以便可以推动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质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对实现司法的公正与公平也有重要的作用。基于上述规范,如果出现无效财产处置行为的情况下,应该由管理人发现后追回相关财产,在具体的实施中,要求管理人可以依据破产法的规定提起诉讼,并主张被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占有人返还债务人财产,并将追回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用于偿还债务人的债务,从而可以确保清偿率的提升,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综上所述,在企业的破产程序中,关于债务人的财产处置问题是整个破产案件审理中最重要的一部分,该环节更是直接影响着债权人的直接利益,这也要求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应该以提高清偿率为目标,充分提高债务人财产处置的质效。因此需要充分的明确企业债务人的所属财产,同时要认识到当前财产处置中面临的问题,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解决问题,比如可以设置强制破产申请义务、推动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采用多元化财产处置方式、完善相关行政配套制度、遏制无效财产处置行为等等,以此来进一步规范债务人的财产处置,以便可以更好的保障各方主体的既得利益。

参考文献:

[1]王玲芳.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处置面临的困境及应对建议[N].人民法院报,2021-10-14(007).

[2]刘毅凡,陈文.破产财产处置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从XX公司破产财产处置视角出发[J].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20(02):27-34.

[3]刘毅凡,鲁尚君.企业法人债务破产程序清收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1(02):127-131.

[4]王雪丹.试论破产程序与执行程序的竞争与共生[J].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5):124-133.

[5]刘毅凡,鲁尚君.企业法人债务破产程序清收探析[J].现代商贸工业,2021(02):127-131.

[6]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保障[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03):23-42+159.

作者:杨洋,出生年月:19921027日,籍贯:山东济南 ,学历:法学本科 ,研究方向:公司业务,知识产权
第二作者:赵辉 ,出生年月:1990619日,籍贯山东济南 ,学历:法学本科 研究方向:公司业务,民商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