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省管县成为近年来政府改革热议的话题,在过去市管县体制中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即地方行政层级过多,使得政令的上传下达走样,降低了行政效率、增加了行政成本;地级市截留县级政府的财政,束缚了县域经济的发展;市区的扩张导致城市虚化现象严重等问题,但其实这些问题并不能成为支持省管县的理由.“浙江模式”将省管县体制改革推向高潮,但是浙江省在省管县改革中有着地理、县域数量的优势;私营经济充分发展的优势;以及长期实行省管县的政治延续性的优势,这些优势都是其他省份所不具有的,所以“浙江模式”并不能被复制.在省管县的改革落实以前,还有区域划分、财税改革以及司法改革的问题,而这些前提其实是与省管县改革相悖的.通过对省管县热潮的理性批判,笔者再次证明市管县体制不能废除.
简介:产业升级涉及到模式比较与理性选择。产业升级有两种基本方式,即存量升级和增量升级。存量升级主要指一国现有企业通过技术进步、管理改善、机制优化.使生产经营能级增强并在产业链上升过程中不断走向高端。增量升级则是通过招商引资,使国家或区域内新企业进入并优化产业结构,导致产业发展总体水平上升,既可以提高产业链层次,也可以在“代工”中增加技术含量,产生价值链提升的效果。增量升级有其符合规律的绩效路径,存量升级则具有相适应的结构组合。政府促进产业升级的方式或策略也应处于阶段性演变之中。这种演变主要包含着“三个转变”:从重点促进增量升级向存量升级转变;从重点推动结构性产业增长向产业整体创新能力的提升转变:从重点培育关键项目向优化产业体系生成环境转变。
简介:唐斯将理性人的经济学假设运用到了政治学的领域,构建了一个以理性人为基础的西方竞争性选举制度的民主模型.在这个民主模型中,政府、政党和选民是受自私公理支配的,政府、政党的政治行为是为了选票的最大化,以便在竞选中得到执政地位而从中获取权力、收入和名望,选民则是为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将选票投给能为自己带来较多利益的政党来组织政府.唐斯的理性人的民主理论,建立了统一政治学和经济学的分析模型,改变了传统的政治人基础上的民主观念,是西方民主理论的重要发展.但是,理性人的民主理论的缺陷也是明显的,其自私的理性人的观点是片面的,并不符合社会人的复杂性的真实状况,因此它也难以对民主问题作出真正客观的分析.
简介:本文是一项规范性理论研究,超越于现有公共决策理论的个体理性基础,基于现代哲学的公共理性而建构了一个公共理性决策模型,重点讨论了公共理性的内涵以及公共理性决策模型的性质、构成主体、决策方式、应用性条件以及它在决策理论研究上的创新之处。在理论上证明了公共理性决策模型可以实现公共决策科学性与民主性的内在融合,从而使得公共决策结果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民主政治的价值要求,并认为公共理性决策模型对于消弭当前中国政治社会可能的民粹主义倾向具有规范性的理论启示意义。作为一种公共决策的政治性理论,公共理性决策模型的适用边界及其操作化问题有待进一步理论探讨,它也有待于实证检验及修正。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法系”概念最早是由谁提出来?这个问题其实存在歧义,一种理解可能会试图去爬梳中西法律家著作和学说,以期得出谁最先提出“法系”这个概念或者理论;而另一种理解则会指向于“法系”汉字的最早提出者,使问题得到圆满回答。当然,由于世界上文化的差异,法律也是文化的一种,不同的文化孕育下的法律的交流,对于概念和术语的翻译不可能做到切合原意,所以也会出现同一个汉字对应不同的外文释义,这就会造成不同的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认定,笔者将会对这一现象中的两种理解或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下文将从“法系”理论的学术史反思,试图论证穗积陈重最先提出“法系”理论。
简介:长期以来,中国学者对立法规划的性质、效力以及制定主体等基本问题,并没有形成共识。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之初的立法成就都不是靠规划取得的,实践中立法规划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立法规划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以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都不甚相符。立法规划应当被视为一种立法建议,不应具有指令性作用。立法机关不适宜制定立法规划,应当将立法规划的编制权交给立法提案主体,或者由立法机关的工作机构调研协调后提出一揽子立法建议,交给立法提案主体,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保证提案与审议之间的必要衔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立法规划的规定是否适当,值得讨论。
简介:在西方公共行政学百余年的发展历程中,理性官僚与民主政治之间的紧张与冲突,一直是备受关切的重大课题。官僚体系一直被看作是“披着狼皮的羊”,是民主治理的敌人而非朋友。因而,如何协调理性官僚与民主政治的紧张关系,就成为公共行政学的一个核心难题。文章认为,现代社会对民主与科学的双重价值诉求,影响了西方公共行政的理论与实践。民主宪政传统使得公共行政沦为宪政价值与民主价值的侍女,而理性官僚制常常导致现代世界日益呈现出一种非理性的生活方式,从而导致了“形式的合理性”与“实质的非理性”之间的多重紧张与冲突。对今天的中国来说,要满足现代行政国家乃至世界文明对公共行政的要求,就必须打破传统的片面强调效率与经济的管理主义思维模式,彰显公共行政所赖以立足的规范价值与思想观念。
简介:占有与所有的分离和权利的抽象化、观念化,使得人们无需借助现实占有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单凭合意就可以实现物权的转移;在交易便捷和交易效率的促使下,处分他人之物的现象时有发生,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之保护成为必要,法律为此设计了一系列的制度,包括正面的预防机制即公示制度和反面救济机制即公信力、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等制度。这些制度都具有保护信赖利益的功效,但各有其适用范围。善意取得有其自身独有的特点,仅适用于公示不充分(缺乏公信力)之情形下无权处分时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不可随意扩大,否则不但会导致体系的破坏和制度抵牾,而且会使得善意取得在本不属于其作用范围的领域内无法发挥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