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立法机关在改革开放初期以来,曾经两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程。但后来因为客观形势立法采取渐进模式而不是民法典整体推进模式,民法立法逐一制定成为单行法,以至于形成近年来不顾民法体系化和科学性的立法碎片化趋势。最高立法机关在2011年宣布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这一“体系”其实建立在立法碎片化基础上的单行法的集合体,并不符合法律科学意义上的体系的本意。现行民法立法的集合体内还残留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因素,而法律基本规则的混乱、繁简失当、轻重失衡、制度缺失与制度重复这些问题还都存在。新近出现的一些立法和立法动议,只是追求单一立法的自圆其说,而不追求立法整体的衔接.其结果是民法体系性问题愈来愈显严重。民法立法应该及时防止这种情形继续发生,并且及时推进民法典立法编纂工作,对现行民法立法予以整合,实现立法真正的体系化和科学化。
简介: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的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的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三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的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的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的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的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的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的有机互动。
简介: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是当代中国刑法知识转型的重要标志。理解当代中国刑法教义学,既要从法教义学的普遍立场和一般方法论出发,也要充分认识中国刑法理论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刑法教义学的引入不意味着学术主体性的丧失,应当区分法教义学知识与法教义学方法。要仔细甄别域外教义学知识与中国刑法语境的兼容性,积极引入没有语境障碍的教义学知识,并运用教义学的一般方法创造立足本土的新教义。中国刑法教义学发展的当务之急是加强体系性,同时对未来可能出现的体系封闭和僵化保持警惕。社科法学的研究不会对法教义学形成挑战,而是提供了资源和助力。法教义学有能力回应和解决疑难案件,在广泛吸收多学科知识并充分考虑利益、价值等因素的同时,仍然保持法律场域中法教义学论证的独特性。法典化国家的历史现实,决定了法教义学是法学研究的主流范式,但绝非法学研究的全部;法教义学应当充分尊重其他法学研究方法,虚心学习、共同繁荣。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1次会议于2000年9月20日通过《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是对1997年修改的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二节走私罪的重要补充,也是对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关法的决定,确立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新体制,国家在海关总署设立专门侦察走私犯罪的公安机构,严惩走私犯罪活动的积极回应,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对该司法解释中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发表个人观点,供探讨。 一、走私犯罪是行为犯抑或结果犯 有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是行为犯,理由是只要
简介:1921年6月4日,叛军队伍对长江港口城市宜昌进行烧杀抢掠,几乎让这座城市变为废墟。此时暴动在湖北已成为高频率事件,军队袭击了外国人的商业和住所,而在合约的保护下,他们自然地躲过了中国内乱的毁坏。宜昌事件引起人们的注意。外国外交联合会马上对中央和地方政府提出抗议,要求对外国的损失提出赔偿。外国外交人员进一步提出在宜昌建立一个国际协定,将来可为外国利益提供保障。这次事件在以往的学术文献中有所提及,但它的意义被分成了两个截然不同的观点。因此,北洋军阀统治下,有关湖北的一个调查认为此次暴行“给帝国主义一个敲诈的借口”。〔1〕这个解释看到了此事件作为帝国主义侵略的另一个例子,并通过外交团体利用这个政策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将宜昌实现国际化。与此相反,费正清引用此事件作为“不平等条约大体上是羞辱,事实上常是物质援助”的一个例子。
简介: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中央统一部署下开展的由上而下的一种改革活动,它和整个中国的其他改革一样,是有组织、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的。2002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司法体制改革,十六大、十七大都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要求。2004年成立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统一部署;2008年12月,党中央转发了《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优化司法体制和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立了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宽严相济司法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改革司法保障体制等四个方面共60项改革任务。本文通过对中国司法改革历程的简要回顾,对中国司法改革中的问题及其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