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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个结果
  • 简介:法治思维应该是立法者、司法者、行政者和广大公众都应具备的素质。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论证明理即通过论证这种思维方式明立法之理、司法之理。通过论证建立的内心确信对于维系社会法治不可或缺。古代法律论题思维的两个面向——法律原则和法律论证,给我们提供了借鉴。论题思维在当代的复兴和发展——法律论证型式理论,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论说原理和工具。全体公民对法律论证尤其是法律论证型式的理解和应用,是法治思维的重要一环。

  • 标签: 法治 思维 论证 论题 论证型式
  • 简介:在西方,论题学虽然有着悠久的研究传统,不过到后来就衰落了,但这种研究在20世纪后半期得以回归。论题学思维实质上是一种问题思维,是一个寻找论辩前提的运作过程,有着特定的思维程序。战后的西方法学中,论题学个案意识的提起,打破了传统的封闭体系观念,对法律思维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 标签: 论题学 论据 论辩 法律方法 法律思维
  • 简介:传统观点认为,依法办案的目标是精确执法。但在今天这个特定时代、特定国家,科学执法更贴近司法现实,更以人为本。本文从道德良知、民众感情和经验法则三个方面阐述了朴素正义是科学执法的本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朴素正义与法则正义的辨证统一是科学执法的思维基点,力求依法办案与依理办案的有机统一是科学执法的思维方法.科学执法的思维效果体现在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中.而公正要在衡平中守护。

  • 标签: 科学执法 法律思维 朴素正义 法则正义
  • 简介:思维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动形成,而必须建立在诸多基础上,其中,个人学习与掌握法律知识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微观内在基础,而国家法治实践的有效展开,则是法治思维形成的外在社会基础。树立法治思维,还需要整个民族矫正各种非法治、反法治的思维方式。

  • 标签: 思维 法治 法治思维
  • 简介: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社会发展是政治管理手段的巨大变革。这意味着,以“革命”方式推进社会发展意识形态的终结;以权力为主导的纵向管理模式将出现平面化趋势,公权力机关和社会组织将会依据法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实施社会管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可缺少的工具,对社会管理创新以及社会转型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为实现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把权力圈在笼子里面,充分发挥法律和法律方法的功能,重视法律的权威以及逻辑推理、修辞论证和理解解释等方法的作用。

  • 标签: 法治国家 法治社会 法治思维 法治方式 法律方法
  • 简介:法律逻辑学理应以法律思维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而不是以一般抽象思维作为自身的研究对象.法律思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思维是指一定的社会主体在与法相关的社会实践中所遵循的一定的思维样式;狭义的法律思维仅指法律职业主体的思维方式。我们决不可用对狭义的法律思维的研究取代对法律思维整体的研究。法律思维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密切,它是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内在渗透性要素。因此,欲推进法律意识现代化进程,就必须努力实现法律思维的现代转型并努力培植公民的法律信仰。

  • 标签: 法律思维 对法的思维 依法的思维 法律意识 法律信仰
  • 简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意义在于用法律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用法治方式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化解社会矛盾。这意味着在对待法治建设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奉行实用主义立场,搞实质法治和能动司法。在现阶段应该坚持严格法治的原则,尊重法律的权威,用规则和程序规制人们的行为。法治思维包含着用法治方式建设美丽中国的宏伟设计,这就要求我们应该以权利为导向,把法律作为修辞来构建思维方式,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话语霸权,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消除权力的傲慢与过度张扬。

  • 标签: 法治 法治思维 权力 法治方式 权利
  • 简介:乱纷纷的杂物从各种体面的现代化小区高层落下,砸坏了过路行人,也砸晕了法律人。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不同观点的法学专家、法律人、业主、物业公司,乃至政府职能部门,争论不休,至今连个取信于多数人的主流观点都没有。但实践不能等待,法律必须给予一个现实的解决办法,哪怕只是权宜之策。

  • 标签: 法律人 思维转换 政府职能部门 法律责任 法学专家 物业公司
  • 简介:在法学出现了各种流派以后,有一个重要现象值得法治论者去研究。这就是除了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以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以外,多数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都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效力进行程度不同的消解、修正、甚至废止。这一方面丰富了法学研究的内容,使人们更全面地理解法律,但另一方面也从不同的角度挑战了法律甚至法治的权威。对此,法治论者必须正视。在很多法学流派中,由于带有教义学属性的法律解释学的基本观点被批判,尤其是后现代法学对法治基本原则的解构,使我们感觉到,法律人的思维(包括法学研究)中出现了规范的失落或者说法律的隐退。本文分析了在法律决断论和主体选择论的矛盾下,法律规范的尴尬地位、规范隐退的表现、原因以及拯救的姿态与理路,所蕴涵的问题意识在于批判能动司法的理论基础。

  • 标签: 法律修辞 法律解释 法律决断论 主体选择论
  • 简介:为平息在中国有没有“中国法哲学”的争辩,结束当今“西方法哲学在中国”占主流地位的尴尬局面,中国法哲学需要展开对中国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中国法哲学是中国人独特的法治观和方法论,是对欧美“法治和平演变论”和中国“法治捍卫江山论”的理论超越;我们不仅要借鉴西方分析性文化对形式逻辑的重视以及实证主义思维的缜密,也要继承中国整体性文化的优势及其对方法的整合功能;既要把传统中国的和谐道德继承下来,也要吸取西方法哲学关于公平正义的普世价值.中国法哲学的目标不在于有些学者所主张的西方化或中国化,因为这两种思想倾向都难以成就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法治观和方法论.我们需要在历史时空中,立足全球视野,寻找确定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路径,从而避免过度西方化或中国化的可能性误导.

  • 标签: 法哲学 法理学 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 中国法哲学
  • 简介:作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前奏,法律发现能贯彻形式法治观的根本原则和精神,并阻止实质法治观对形式法治观的颠覆,因而成为法官坚守法治思维的第一步。根据法治思维的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发现方法时,应当把非正式法源纳入正式法源中,把法源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中。运用法治思维协调法律发现和其他法律方法之间的关系,防止法官的任性和法律方法的滥用,一方面要用法律发现的结果限定其他法律方法的运用,另一方面要重点加强对法官运用能动型法律方法的限制。

  • 标签: 法律发现 法治思维 法律方法
  • 简介:法官思维近年来成为现实司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法官思维的主体是法官,对象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则。本文首先从司法活动的特殊规律出发,列举分析了法官思维的个性;接着分述了法官思维的共性,即:法官作为普通人,其思维具有大众性。法官作为公务人员,其思维具有公共性。法官作为中国公务人员,其思维具有中国特色;最后指出了法官思维常见误区及其避免之道。作者认为,避免法官思维误区,除了要强化专业教育培训和综合知识学习,经常不断地提升法官们的法律素养和综合素质之外,当务之急在于帮助、督促法官掌握科学的思想方法,从而能够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官思维个性与共性之辩证关系。

  • 标签: 法官思维 个性与共性 思维误区
  • 简介:侦查思维方式是指侦查人员在把握侦查客体的活动中进行思维的模式。它在侦查实践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侦查实践的变化,侦查思维方式必须实现现代化转变,即由保守性转向创造性、由封闭性转向开放性、由单一性转向多样性、由静态性转向动态性。实现侦查思维方式的现代化转变,既是实现侦查思维方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提高侦破效率的必然要求,还是充分发挥刑事技术作用的必要前提。

  • 标签: 侦查思维方式 侦查人员 现代化转变
  • 简介:《行政强制法》第51条明确了代履行费用由当事人负担的一般原则,但同时容许了例外。例外规定的基础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之拖车不得收费以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19条对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政策关照。以是否收取代履行费用为标准,代履行可以类型化为收费的代履行与免费的代履行。然而,两种“例外情形”中,前者并不正当,后者并不存在。类型的构建应以事物本质为基础,特征的取舍应与类型的整体图像“貌合”,且不能与事物本质“神离”。收费是代履行的本质特征,舍弃收费特征,与通过将当事人的作为义务转化为金钱给付义务而威慑当事人自行履行的代履行本质悖离。免费的代履行是对代履行本质的一种误解。

  • 标签: 代履行 免费 类型 事物本质 特征
  • 简介:中国文化背景下的中国式法律思维具有一定的独特性,通过对中国式管理思维理论的借鉴,中国式法律思维应该是"法、理、情"的融合,出发点是法律,在坚持法律底线的情况下,兼顾情和理。

  • 标签: 法律思维 法治 中国文化
  • 简介:收容教育是我国治理卖淫嫖娼活动的主要手段。在实质正当性的层面,收容教育制度涉及到法律是否可以强制实施性道德这一颇具价值争议的问题。在形式合法性的层面,收容教育制度的法律依据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之效力判定原则,于法无据。在实际效果的层面,收容教育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既没有实现其法律效果,也没有实现其社会效果,反而产生了巨大的社会成本。

  • 标签: 收容教育 法治思维 正当性 合法性 社会效果
  • 简介:遵循先例使英国法官成了法律规则事实上的创造者。而判例法的传统、司法制度的统一性以及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都为遵循先例提供了独特的司法环境。先例判决中的判决理由具有拘束力,但在事实上是由审理后诉案件的法官来决定先例中的判决理由是什么,这就为法官造法提供了契机。先例的多样性既是法官选择先例时面临的难题,也是法官发展法律的机遇;而先例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更为法官提供了促进法律发展的工具。即使在判例法显得比较落伍的领域,法官也可通过规避先例,探寻法律原则的例外,使判例法适应社会的发展。总之,先例原则的适用是法官复杂的审判思维过程的体现,最为充分地体现了英国司法审判的特征,并成为判例法的核心价值要素。

  • 标签: 先例原则 审判思维 判决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