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当代社会生活中的女性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呈现高发、频发势态,被侵害对象多为偏远地区的中小学生,犯罪群体多为公职人员。这类犯罪形态不仅表现出我们社会道德水准的滑落,也反映我们当前法制体系的缺失。结合国际社会在惩治儿童性侵害犯罪方面的法制经验,我们在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时,应当思考中国环境下的儿童性侵害特征,在行政、立法、司法、普法、教育和家教等方面提出严格要求,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地改进相关方面的工作,建立可追责的行政、司法考评机制,以法治思维对待儿童性侵害犯罪及其司法应对中的欠缺,创造性的探索司法应对和改进举措,通过有效惩罚和预防儿童性侵害犯罪而逐步完善中国特色的法治文明。
简介:关于自动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性质,个别行为说(未遂犯说)与犯行计划说(折中说)存在明显的缺陷;整体行为说(中止犯说)原则上具有妥当性,但需要修正。放弃重复侵害中的“行为”不仅包括一切手段行为,而且包括变更手段的行为。放弃重复侵害的行为是否成立中止犯,既取决于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的结局,也取决于后行为是否符合中止犯的成立条件,二者密切联系但不可混淆。就前阶段是否已经形成犯罪未遂形态而言,特别需要判断两个内容:①已经实施的行为与所中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继续性或者持续性,进而是否形成构成要件行为的单一性?②行为人是否具有继续实施相同构成要件行为的可能性?在前阶段没有形成犯罪未遂结局的前提下,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中止行为、是否具备自动性。下列三种情形应当否认自动性:①转换手段对行为人存在风险或者增加风险的;②虽然能够继续实施相同行为,或者容易转换适当手段,但继续实施行为不适合实现行为计划的;③误以为结果已经发生或者必然发生而放弃的。
简介:<正>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按照刑法论著通常的解释,是指开枪杀人,第一枪未射中,当时有条件再射第二枪、第三枪,但行为人出于本人的意愿而自动放弃了继续射击。因而使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苏联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论著传统的观点都认为:在上述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情况下,行为人已构成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而不能成为犯罪中止。其理由是:第一枪已经射出:未击中不是犯罪人的意愿,已射出的第一枪已形成实行终了的未遂状态,虽然没有再射击,也不能消除行为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犯罪中止。至于没有再射击,这只能作为犯罪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节之一。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这种传统观点长期以来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居于统治地位,在相当程度上指导着我国的司法实践。
简介:在司法实务中,必须充分重视持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防止错误限定正当防卫的成立范围。针对持续侵害的反击行为造成死伤后果的,在司法判断逻辑上应当优先考虑能否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只有在其适用存在障碍时,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检验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持续侵害状态下的防卫相当性判断应建构一系列规则,无论持续侵害外观上是否平和,防卫人即便造成对方死伤的,也应当肯定反击行为的防卫性质;在持续侵害发生时,防卫人使用类似“挥刀乱捅”的防卫手段的,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展示防卫工具时,对持续侵害人主动迎上前的,要评价为系其主动升高不法侵害危险,防卫人后续造成的后果应归属于侵害一方;在持续侵害过程中,如果能够认定危险处于累积升高的状态,即便防卫人突然实施防卫强度较高的手段造成不法侵害者死伤的,也不能一概否定正当防卫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