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德国旧债法的履行障碍形态是以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为中心建构起来的,实际上忽略了作为履行障碍主要形态的积极侵害债权,虽然对此存在不同认识。这一缺陷通过法官法得以弥补,形成了不良给付、附随义务的违反及拒绝履行三种主要类型。在德国新债法中,借助统一的“义务违反”要件,积极侵害债权被成文化并纳入了一般给付障碍法中,它成为超越一切具体给付履行障碍形态的一般性的法律原则。在新债法中积极侵害债权可分为两种主要类型,即主给付义务的不良给付和附随义务的违反。我国《合同法》有类似于德国旧债法的规定,但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与德国法有明显不同。
简介:众所周知,民法上债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以拉丁文Obligatio一词表示,有时也称'法锁'(juris、vinculum)。顾名思义,所谓法锁或法律上的锁链,即指特定的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就像一条锁链,将特定的当事人拴在一起,互相承担义务、享受权利。所以,债只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封闭的系统,具有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是历经数千年流变而成持之不易的。传统的民法学正是基于债的相对性这一理论基础,不承认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因为,债权缺乏公示性,且市场交易的迅速、安全、稳定的要求也不容债权人扩张权利至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这种理论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方面
简介:摘要:第三人侵害债权已在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并相继受到侵权法的规制,而我国学界依然存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法规制的理论争议。随着债权保护趋势的加强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应用,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法规制成为必然,其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法律解释空间。在此背景下,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侵权构成要件也应进行明确。
简介:近期频发的未成年人受侵害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如何避免孩子受到伤害?如何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记者走访了团市委权益部部长王秋菊、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心理专家何金宝。他们表示,让未成年人远离侵害,要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的宣传和普及。家长必须培养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方法。孩子的心灵是天真的,没有善恶之分,尚未建立防范意识。家长要告诉孩子不要跟陌生人走,不吃陌生人的东西,拒绝陌生人给予的任何好处。保护孩子、不轻易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是家长必须尽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