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1
17 个结果
  • 简介: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在发放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责相关的服务性集成电路卡时,违反收费管理办法,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以外的费用,构成不当得利。

  • 标签: 不当得利 集成电路卡 北京市 收费管理 工行 牡丹
  • 简介:从证据学角度,对法医学及其分支学科进行了重新定义和划分。同时,为了从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两个方面理顺法医学的学科定位,尝试澄清了"证据科学"与"法(庭)科学"、"应用医学"与"特种医学"等相关上下位学科和平行学科的概念。

  • 标签: 法医学 证据医学 法科学 证据科学 应用医学 特种医学
  • 简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顾传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高勇,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委托代理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委托代理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

  • 标签: 哈尔滨市 担保合同 中国工商银行 黑龙江省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法律行为
  • 简介:1993年10月15日,中国建设银行荆州市沙市支行(下称沙市支行)与荆州市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下称轻工供销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为:一、轻工供销公司向沙市支行借款140万元;二、期限从1993年11月7日至1996年11月7日;三、利率为年百分之十点八;四、抵押物为轻工供销公司的一栋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轻工商场"。同年10月20日,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合同作为双方借款合同的正本。同时双方又约定另一笔金额为30万元,利率为月千分之七点二,期限从1993年3月2日至1994年3月2日的借款作为双方借款合同的

  • 标签: 荆州市 借款合同 轻工 中国建设银行 沙市区 物资供销
  • 简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Et益繁荣,金融票据以其“准货币”的特性和货币的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同时利用票据进行诈骗的犯罪活动也不断发生。如何防范和打击各类金融票据诈骗活动,已成为企业、金融界和人们经济生活中关注的热点问题。中行乌市北京路支行本着高度的工作责任心,依靠过硬的识假功夫,帮助一家中小企业成功挫败了一起高技术伪造企业大面额银行汇票诈骗活动,为企业避免了278000元的经济损失。

  • 标签: 企业 支行 银行汇票 北京路 金融界 面额
  • 简介: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对提单是否享有担保权利,理论与实务长期聚讼纷纭.在“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交易习惯及基本机制出发,以《物权法》第224条为楔子,通过解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质押合意,并结合银行持有单据的事实,肯定其享有“合意+合法持有”的非典型意定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了新的法规范,但其裁判意见在意定质权与“当然(法定)质权”之间摇摆不定,这基因于我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构造.

  • 标签: 跟单信用证 提单质权 合法持有 留置
  • 简介:本文以两支行行长案与俞林刚、俞圣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担保行为进行了分析。在前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由于是在同一共同故意支配下,与正犯共同实施的符合本罪构成要件所规定的实行行为,故应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同正犯行为,具有刑事可罚性。而在后一案件中,被告人的担保行为因未侵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法益、与本罪正犯实行行为间缺乏必要联系及缺乏帮助故意等原因,仅应被认定为具有中立性的担保帮助行为且不具有刑事可罚性。

  • 标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担保行为 共同正犯 中立性的帮助行为
  • 简介:【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银行结算 中国农业银行 合同纠纷案 公司 有限 支行
  • 简介:我国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向公司制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有一些问题属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运用问题。如企业出售前的遗漏、隐瞒的债务,原则上应由负清理责任的企业主管部门在原企业出售前的实有财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企业实行零资产出售的,应由购买方与出售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由购买方以及在出资成立的新有限公司的股权为限承担责任。本文从企业法人的基本原则角度阐述了上述观点。

  • 标签: 中国农业银行新沂市支行 新沂市沙沟香油有限公司 双塘镇 人民政府 借款合同纠纷 清偿责任
  • 简介:本案是一起因证券回购合同无效所导致的资金返还纠纷。我国规范证券回购行为的立法目前仍是空白,部门规章是规范证券回购业务的主要依据。深入研究证券回购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加快证券回购立法的步伐,探讨和完善证券回购交易制度,已成为证券法学领域一项重要任务。本案之纠纷虽因证券回购所致,但争议的焦点并不与回购有关,而是对无效证券性质的认定及处理,本文就此进行讨论,并提出与终审判决不一致的观点。

  • 标签: 南京市 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证券回购合同 案件 法律责任
  • 简介:一、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合同。约定由客户将资金交付给证券经营机构,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于证券市场,并由证券经营机构按期向客户支付投资收益。此类合同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二、客户与证券经营机构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由证券经营机构保证客户的投资收益达到一定比例,不足部分由证券经营机构补足。此类约定属于委托理财合同中保证本息固定回报的条款,即保底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上述保底条款因违反该规定而无效。因保底条款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目的条款或核心条款,故保底条款无效即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整体无效。

  • 标签: 证券经营机构 借款合同 中国光大银行 科技实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委托理财合同
  • 简介:银行从事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时问、工作地点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盖有公章的存单,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工行远安支行承担,而无论存单形式要件是否存在瑕疵,存款人将存款递交到银行营业柜台内后,存款所有权即转移至银行。

  • 标签: 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 储蓄存款 职务行为 合同纠纷案 存单
  • 简介:中国人民银行对贴现人审查义务的规定侧重对票据贴现产生的原因关系的审查,主要是确保票据融资的真实贸易背景,切断票据贴现资金流入股市的通道,建立有序的交易秩序和金融秩序。法院判断票据贴现中各方的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票据法和票据法理论,侧重从票据关系方面调整。因此,贴现人的审查义务有两类:行政法意义上的审查和票据法意义上的审查,前者为实质审查,后者为形式审查。

  • 标签: 审查义务 票据贴现 票据纠纷 重庆市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