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大庆路195号。法定代表人:顾传宝,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海涛、高勇,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延民,男,51岁,中国工商银行松花江支行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委托代理人:王丽秋,高延民之妻。委托代理人:孙丕照,哈尔滨市道里区居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和平支行(以下简称和平支行)因与被告高延民发生担保合同纠纷,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哈尔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