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指定收款人与实际收款人名称之间表面上不完全一致.但根据法律规定,并不导致产生歧义的,不应认定为不符。跨境结算行为仅构成基础交易的条件,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在于基础交易债务人的行为,结算行为与损失之间缺乏客观、必然的联系,结算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4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