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下银行对提单是否享有担保权利,理论与实务长期聚讼纷纭.在“建行荔湾支行与蓝粤能源等信用证开证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从交易习惯及基本机制出发,以《物权法》第224条为楔子,通过解释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间的质押合意,并结合银行持有单据的事实,肯定其享有“合意+合法持有”的非典型意定质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创设了新的法规范,但其裁判意见在意定质权与“当然(法定)质权”之间摇摆不定,这基因于我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构造.
交大法学
2017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