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对外担保中的第三人是否具有审查义务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标准应当取决于保护哪一方的利益更加具有防范法律风险发生的成本优势,相对人应当进行“必要而合理”的形式审查,在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关系中,决定是否提供担保的权力在公司,而作为担保权人的第三人可以说是被动接受公司的担保决议。
简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作为第三人制度的一种,其主要功能就是扩大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实现诉讼经济。以两造对立的诉讼结构为基础,以诉讼合并理论为视角,对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主参加诉讼之被告予以分析可以看出:主参加之诉的被告的确立,是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还是以本诉的一方当事人为被告,取决于是否有利于实现查明案件事实,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