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民事程序中,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日渐凸显,其中包括虚假陈述、伪 造证据以及恶意诉讼等。这些不当行为严重侵蚀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同时 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并损害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诚信诉讼的原因, 可归结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不足、利益驱动下的道德失范以及司法体系在辨识和管 控此类行为时的能力有限。解决不诚信诉讼问题,需修订和完善法律条款,明确 规定不诚信诉讼的法律责任,增强处罚力度;强化法官的审查职能,提升他们辨 别不诚信诉讼行为的专业能力;建立全面的信用惩罚制度,将不诚信诉讼行为记 录在案,对涉事者施以相应的惩罚。通过实施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抑制不诚信 诉讼的扩散,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增强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进而促进社会 的和谐稳定。
简介:摘要:自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修改,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写入基本法后,公益诉讼迅速发展。学界对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讨论如火如荼,实践中公益诉讼———尤其是检察公益诉讼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被规定在《民诉法》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五十五条,该法条规定的重点在于哪些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对民事公益诉讼各当事人的定位不够明确,也缺乏对公益诉讼当事人制度的整体构建,如果适用旨在解决私益纠纷的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框架来解决公共利益保护问题,就会产生不兼容问题。
简介: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后,日本长期奉行抗告诉讼中心主义,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彰。随着现代行政争议类型的多样化,以灵活解释“处分性”、扩张抗告诉讼对象范围救济国民权利的“处分性扩大论”牺牲了学理的自洽,造成了理论与制度实践之间关系的紧张。“当事人诉讼活用论”主张纯化行政处分概念,通过重新划定抗告诉讼与当事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应对现代行政活动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并倡导在日本恢复实体公法观念。该理论既实现了充分保障国民权利的宪法要求,又兼顾了理论与制度实践的关联,因而获得了立法肯定。考察该理论的提出背景、学界争议以及立法肯定过程,对提升我国行政行为法研究水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简介:市场经济下商品生产,流通频繁,兼之消费者自我保护法律意识增强,产品质量纠纷因而增多。产品质量纠纷不可避免要涉及到产品的生产者,然而确定产品生产者在产品质量纠纷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至关重要,将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还是第三人?如将对之无诉权的产品生产者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不只是本案败诉或承担不利后果的问题,更将引来其他麻烦,甚至会被产品生产者以非法使其受诉而提起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0辑当中就收录了一案,原告以被告不实诉讼而提起损害赔偿。姚正祥与姚正浩相互扭打,姚正祥受伤,后姚正祥以姚正浩及姚正浩的女婿杨梅为共同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认定杨梅没有参与姚正浩与姚正祥的扭打,杨梅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后杨梅则向法院起诉,告姚正祥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使其受诉造成误工损失360元、车费24元,要求姚正祥赔偿,法院保护了杨梅的请求。①这说明法院是确认非法使他人受诉为侵权行为。
简介:当事人吴喻我今天下了决心,一定要从文馨那里把钢笔要回来,如果不要回来我就是'顶级健忘先生'。谁知,我问她时,她却说:'钢笔我昨天放到你桌子上了,不信,你问邱静为。'就像是戏里安排好的,站在旁边的邱静为说:'是的,昨天我看见了。'我气得都不知道说什么好了,大脑里'杂草'在疯狂地长着。去操场前,我再一次生气地对文馨说:'要么今天还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