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金融行政违法与金融犯罪是有区别的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我国新(刑法》已专章规定了金因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为司法机关制裁金融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除了金融犯罪行为以外,还有大量的违反金融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今年2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金融违法行为和处罚办法》,为追究金融行政违法的行政法律责任确定了重要的行政法规依据。该办法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金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适用主体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有权适用该办法对金融行政违法的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金融行政管理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适用
简介:社会转型时期法定犯数量大量增加,带来司法实践中严重的“刑、民交叉”“刑、行交叉”问题,故有必要重视犯罪合作模式。犯罪合作模式意味着行为人在犯罪后以自身的努力弥补犯罪带来的损失,从而使其行为被评价为犯罪的意义降低,虽具有应罚性,但并无需罚性。犯罪合作模式作为责任折抵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激励效应,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因而会带来犯罪赦免效果。犯罪合作模式不是基于报应,而是立足于恢复,需要在应罚性基础上判断需罚性,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应罚性而欠缺需罚性时,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故其与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具有高度契合性。我国刑法有关犯罪合作模式的规定属于立法创新,有助于划清刑、民边界和完善轻罪体系,并具有扩大适用的必要。
简介:公司的经营范围也称公司的目的,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事业范围。对公司经营范围限制规则构成了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这是公司法理论上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强的问题。在人民法院的商事审判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是公司经营范围对当事人之间合同效力的影响。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情形,依据其超越的程度,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一般超越问题;二是公司经营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经营行为:三是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继续与清算无关的经营行为。对于一般地超范围经营我们对其行为认定有效,这在理论与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存在较大争议的是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文详述。
简介:<正>一、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的两种不同理解当立法在对代位求偿权有所限制的时候,往往规定代位求偿权"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行使。人们往往认为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的含义再明确不过了,所以在探讨代位求偿权的范围时,并不对它的含义进行特别的辨析。然而,容易被忽视的是,对于这个含义,实际上可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其一,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的请求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请求额的范围;其二,也可以被理解为保险人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获得赔偿的数额范围,即以赔偿金额为所得额的范围。当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同时存在,而第三人的赔偿额又不足以同时满足两者的权利时,就涉及第三人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