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商法的复兴与快速发展随着经济和商业社会的发展,社会和民众对商法这种关乎民生的法律开始关注起来。商法的出现表明人类的文明又走走向了另一个高度,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不同社会制度的出现,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最终的发展趋势都是推动经济的发展,只有经济发展了,才能在一定意义说社会进步了,经济的发展是有序的,需要一种规则予以约束规范,而且这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目前民商法理论通说认为"商人"即"商主体",大量的商法教材或专著均以"商主体"的概念来指代"商人"。商法学者们使用"商主体’,的概念或为无心为之,从主体、行为、客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思维模式出发,理所当然地认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商主体";
简介:
简介:<正>自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以来,有关合伙的法律人格问题就一直是民商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热点问题,1997年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则使争论进一步深化。在修订《合伙企业法》的过程中,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的定位再次引起人们关注,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制度设计方案。虽然大家对合伙企业是民商事主体这一观点已经达成共识,但对其具体的法律人格定位仍然存在两种观点:一是将合伙企业的法律人格定位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第三民商事主体";二是将合伙
简介: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一种性质待定的损害赔偿方法与责任形式.对过失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赔偿;对故意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基于这一分析论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朱丹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
简介: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广播体操案的判决结果,引发了学者对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争论。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明确排除保护的范畴以及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角度分析,体操、瑜伽、健美操等功能性肢体动作并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并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简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制片者的认定应结合影视作品正版DVD光盘片头片尾的出品方、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DVD包装封底封面的出品方来判断。联合摄制单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对于继受取得影视作品权属的权利人的权利完整性判断不应过于苛刻,应从宽处理。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和民商合一体例下商法的独立性
“商人”本质的反思:一个身份的视角——兼论我国制定“商事通则”的必要性
庆祝著作权法实施12周年各地版权局积极组织开展纪念性活动
论我国合伙企业法律人格的选择——一种必要性和障碍因素的分析思路
保持数字作品所有权与使用之间的平衡——一家非盈利性专业协会的观点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探讨——以界定法定赔偿可否具有惩罚性为视角
论功能性肢体动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兼评美国瑜伽动作侵权案和我国广播体操案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认定及继受人的权利合法性判断——评观视公司与华星公司著作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