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随着美容美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发型设计也成为理发店和理发设计师们竞争取胜的关键。最近,由于擅自使用他人的发型设计做广告,或将他人的发型设计图片署上自己的名字悬挂于理发店进行广告宣传引发了两起诉讼。它们分别是2004年徐州中院受理的施辉诉徐州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著作权侵权案和2005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刘金泪诉家庭百科报社和北京菲瑞佳商贸有限公司都市丽缘美容院发型设计版权侵权案。前者,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各种舆论压力下,以原告撇诉结案;后者至今尚未审结。为此,对于发型设计可否作为作品而给予版权保护,如果可以构成作品话,其作品属性如何、如何对其进行保护等问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
简介:摘 要: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文化的创作与技术的创新,因此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1976年,美国国会决定全面修订其现有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立法自此走进了新的时代。1976年颁布的《版权法》奠定了当代美国版权制度的基础,本文将其发展与变迁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其版权立法的优缺点,对比世界其他版权强国的立法规则,为我国的版权制度发展提供借鉴。。
简介:摘要:在互联网时代,网络文学蓬勃发展,但侵权问题频发。本研究聚焦版权法下网络文学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网络文学侵权形式多样。非法获取与传播常见,侵权者通过技术手段或人工复制作品,在盗版平台免费发布谋利。搜索引擎转码阅读和应用商城把关不严也助长侵权,部分转码功能和读书插件提供盗版阅读途径,应用商城对阅读软件版权审核缺失。资源库、版权库不当开放利用,使无版权作品被授权或开放使用。还有 “洗稿”“搭便车” 等行为,以及未经授权的影视、动漫改编等。 侵权认定标准中,“接触 + 实质性相似” 是主要依据。作品公开发表可推定 “接触” 可能。“实质性相似” 判断采用 “抽象 - 过滤 - 比较” 三步法,分解作品,去除思想部分对比表达,但网络文学篇幅长、公共领域界限模糊、剽窃认定规则不足,给认定带来困难。明确网络文学侵权认定标准对保护作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需完善法律法规和提升司法实践水平,应对复杂侵权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