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认为法律与价值无涉是西方分析法学法律观的基本观点,而一般认为,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就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休谟的"事实"与"价值"分离的命题。本文剖析了这一命题,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之处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分析法学家观点的错失。认为分析法学家根本的错误在于对法律和道德的性质、结构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一个是"事实",另一个是"价值"。不懂得法律规范作为一种制度,是事实和价值的统一体,包含着价值因素,甚至就是用于指示和衡量人的行为的价值标准系统。因为法律是一个社会价值观念共识基础上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制度化。也不懂得法律规范既是一种"事实",又是一种"规范"。因为它创制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它对人们也只能起规范作用。这意味着在法律中"事实"与"规范"之间不存在隔阂;也意味着人们在认识某一法律时,对于它"是什么"回答的同时,也对其"怎么样"作出评价。所以,"事实"与"价值"之间也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法律与道德之间也是如此。它们之间有着内在联系,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都是一种制度性事实,它们不仅同根同源,而且也都是维护所在社会正义观念所建立的秩序的相辅相成的两种社会机制,差别只在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制度层次上,道德规范处于低层次,法律规范处于高层次。正因为如此,法律规范渊源于道德,法律规范必然会接受道德观念的评价和有良恶之分。恶的法律,如果其恶性达到严重程度或严重丧失了道德性,就必然不再具有法律的效力。
简介:在中国,“情理法”观念或思想贯串古代、近代、现代三个时代.近代沈家本、现代谢觉哉,各代表一大转捩点.处在中西、新旧两个转捩点上的沈家本,一方面努力寻找中西法律、法学之“形成基础”的差异性一经验与学理,俾其互补;另一方面更注意发掘中西法律、法学之“构成基础”的共同性-情理,使其互鉴;得出“新学往往从旧学推演而出”,“然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及“无论旧学、新学,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的重要结论,并提出“融会贯通”中西的策略,形成了建基于传统并希图超越传统的新型“情理法”观.“情理法”是古代中国的法哲学问题.当今的我们,要促进这一具有深厚历史积淀的思想、理论得到拓展、升华,使其在全新的环境下得到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简介:刚刚过去的一年,是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2005年9月,司法部召开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同年10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的意见》,指导全系统进一步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在此之前,司法部还在江西召开全国司法所建设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进一步推动司法所建设,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的发展措施。这一系列举措,强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和工作的改革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建没的重要性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思想进一步统一,行动上更加自觉,抓基层打基础的风气空前兴起,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和建设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