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只作了简单而原则的规定,但实际操作时却复杂得多,原因是按照权益法的核算原理,在扣除部分投资存在的股权投资借方差额后,所有长期股权在投资存续和权益核算的期间内,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存在恒等式关系。从成本法核算转换为权益法核算以后,就必须对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进行追溯调整,否则这一恒等式关系就无法建立而不符合权益法的基本原理。本文以新准则的规范为依据,分析研究因追加投资导致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
简介:中国资本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殊,公司治理尚不规范,这是否会影响到审计意见的出具?本文利用1998年至2001年中国资本市场的有关数据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在控制了公司规模、财务风险、经营业绩、盈余管理、事务所规模、关联交易以及审计费用的影响后,我们发现股权结构对审计意见有显著影响。相对于法人股的性质,当第一大股东为国有股时,公司更容易获得标准无保留意见。当第一大股东与其他法人股东的股权差距越大时,股权制衡度越低,内部人控制程度越高,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可能性越小。此外,本文增设了关联交易和审计费用这两个新控制变量,但检验结果没有发现两者对审计意见有显著影响。
简介:经营者激励与约束问题始终是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问题。自Berle和Means(1932)以来,股权激励作为经营者激励的重要方式,一直成为研究的热点问题。近年来,股权激励被普遍认为是我国国有企业转换机制的重要途径。从1999年起,北京、上海、武汉、杭州等地开始探索经营者股权激励机制。2002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财政部和科技部制定的《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指导意见》。自去年以来的股权分置改革以及MBO政策解禁,我国迎来了新一轮经营者股权激励改革的高潮。然而,关于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之间的关系问题理论上始终分歧较大,已严重困扰着经营者股权激励改革。黄之骏与王华的论文《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基于内生性视角的理论分析与经验证据》(以下简称黄文),选取2001-2004年的高科技上市企业为研究样本,试图从内生性研究视角研究经营者股权激励与企业价值的关系。作者发现,各种企业可观测特征和不可观测因素对经营者股权激励水平有显著影响;对高科技企业来说,即使考虑到内生性影响,
简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9年12月2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增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等条件,但仍未从立法理念上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简介:本文以2011~2015年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机构投资者独立性为视角,实证研究了股权集中度与异质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的关系,以及会计稳健性对二者关系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股权集中度与机构投资者总体持股偏好呈现U型关系。股权集中度与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显著负相关,而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显著正相关。会计稳健性对股权集中度与机构投资者总体持股偏好之间关系起到U型调节作用。会计稳健性对股权集中度与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之间关系的负调节效应不显著,而对股权集中度与非独立机构投资者持股偏好之间的关系的正向调节效应显著。
简介:本文实证研究了2001—2004年间中国证券市场中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治理与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之间的关系。针对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制度背景下,现金股利政策的两种理论观点——"自由现金流假说"和"利益输送假说"以及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呈现的"恶意派现"现象,实证检验了我国机构投资者是否能够发挥治理、监督作用。研究结果发现:在2001—2004年间,机构投资者持股公司的每股现金股利发放水平显著地高于非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公司,发放现金股利公司的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显著地高于不发放现金股利公司,公司现金股利发放水平成为投资者构建投资组合的重要标准;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不会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产生影响,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近年来出现的"恶意派现"现象,机构投资者发挥了其监督治理职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发生"恶意派现"的可能性越小。
简介:本文以2011~2015年沪深A股农业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综合功效系数得分XS划分企业财务风险的高低,然后采用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对农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财务风险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在农业上市公司中,股权集中度、国有控股、两职合一能抑制财务风险;股权制衡度、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监事会规模会扩大财务风险;董事会会议次数、监事会会议次数、高管人员持股比例、高管人员薪酬对财务风险没有显著影响。
简介:为解决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问题,中国政府于2005年起实施了一场改革(亦即股权分置改革),以使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能够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多少股改对价,以往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基金)持股比例越高,股改对价越低,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倾向于和非流通控股股东“合谋”,以制定一个对流通股股东较低的股改对价(Chenefa1.,2011;Firtheta1.,2010)。本文进一步拓展这一研究,旨在考察基金治理是否能够缓解基金管理者与非流通控股股东的“合谋”问题。我们的研究发现,开放式基金和外资背景的基金与非流通控股股东“合谋”的可能性更低,而机构持有份额比例较高的基金则更有可能和非流通控股股东发生“合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