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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个结果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指"明明知道","应知"指推定明知,而非"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概括性认识和具体性认识的区分在于是否有诱导侵权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程度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认识,不是一般可能性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不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包含了充足条件和排除条件。我国的概括故意理论、全面性考察标准、违法犯罪区别说及可反驳的客观推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认定提供了依据,还可借鉴他国明知判断标准加以完善。快播公司、百度公司的不同际遇能检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者 明知 中立 帮助行为
  • 简介:第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一经成立,就于2003年3月25日召集在京的部分环境法专家就本届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工作召开了专家座谈会。会上,部分专家、学者针对近20年来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的现状,就将我国《环境保护法》修改成为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提出了许多积极的建议。

  • 标签: 环境基本法 立法特征 环境保护法 修改 中国
  • 简介:传统外语教学中语法翻译法(Grammartranslationmethod)和听说法(Audio-lingualmethod)占据着主导地位.但随着近年来人们对语言和文化关系的研究,外语工作者们意识到了文化差异在跨文化交际中的重要性.文化差异总是同一个民族的文化背景,心理素质,风俗民情,社会制度的变革以及社会生活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本文拟就语言的基本要素--词语人手,从上述几个方面来探讨英语语言和汉语语言中的文化差异,并阐明其重要性.

  • 标签: 英语学习 文化词语 翻译 文化差异
  • 简介: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本文简析了世界上八个国家有关网络犯罪的主要立法,对其在立法模式、罪名设置、保护范围、刑罚配置等方面的特点进行了总结。研究和借鉴这些特点将有助于完善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 标签: 网络犯罪 中国 立法 立法模式 罪名设置 保护范围
  • 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首次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则,为网络购物侵权案件中各方责任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法条本身规定过于原则化,存在一定不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解上的分歧和适用上的不统一。为此,需确立"粗细适宜"的立法理念,注重消费者、销售者或服务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之间利益衡平,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等途径,进一步明晰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消除法律规则内部与外部的分歧和矛盾。最终,通过立法、实践和理论的互动构建相对完整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制度。

  • 标签: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 侵权责任 利益平衡 侵权行为名单
  • 简介:现代社会网络发挥着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功能。网络舆论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关系,深刻地影响到司法的过程与结果。对近年来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表明,网络舆论监督个案及时迅速、地位日益重要、效果明显且能推动法律制度变革,但也存在欠缺持续性和理性等缺陷。基于网络舆论的局限性,司法应在尊重并有选择地吸纳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影响、引导并规制网络舆论。因此,丰富沟通手段、推进司法公开、促进公众参与、构建立法建议机制等变革,应是当前较为有效的应对策略。

  • 标签: 网络舆论 司法公开 公众参与 立法建议
  • 简介:孔子创立了学习榜样和批判典型的教育传播方法范型。其树立榜样的理论基础是仁,孔子树立的榜样具有多样性,可满足不同阶层的人的不同需求。同时孔子也树立了供人批判的典型,以进行警示教育。孔子树立榜样和批判典型的教育传播方法,使其教育思想充满了人民性,丰富了教育的内容,强化了教育的现实性、生动性和有效性。

  • 标签: 孔子 学习榜样 批判典型 教育传播 教育方法
  • 简介:<正>自1982年以来,邓小平同志在多次讲话谈话中,反复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这两只手都要硬。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风气如果坏下去,经济搞成功又有什么意义?要扎扎实实做几件事情,体现出我们是在真正反对腐败,不是假的。邓小平同志反腐倡廉的思想,涉及到

  • 标签: 反腐倡廉思想 邓小平同志 经济犯罪活动 老虎 检察机关 办案经费
  • 简介:本文就网络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提出了转变思想观念、建立“红色网站”。注重防范管理、加强理论与实践研究等一系列的积极应对措施。

  • 标签: 网络时代 思想政治工作 挑战 对策
  • 简介:微软“黑屏”事件的发生揭示了法律对知识产权自力救济行为所存在的规范空白。数字作品与网络空间的结合使代码具有了可控性,从而在事实上使知识产权人在网络空间能够实施自力救济行为。无论是从规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出发,还是从矫正网络空间的失衡状态出发,法律都应当以明确的规范形式规制网络空间的自力救济行为。

  • 标签: 网络空间 自力救济 代码可控性 解释论 立法论
  • 简介:2006年9月,广电总局表示,为了净化网络、规范网络传播行为,《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年底出台,其内容主要是对网络视频短片进行监管,网络视频必须获得许可证之后方能在网络上传播,无许可证播放最高可罚款3万元。这一立法动意立即引起了各方的热烈探讨,但大多为反对之音。其实,反对意见并不质疑网络视频的传播应当予以规制,而是质疑规制手段的设置——设立行政许可:一方面,现行法中已有多种规制网络视频传播的手段,其并不存在失灵的问题;另一方面,广电总局颁行《互联网视频管理条例》有违《行政许可法》,其增设一项行政许可的做法不免有滥施行政干预之嫌。

  • 标签: 互联网视频 网络传播 行政许可
  • 简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行为的打击是在注重通过版权执法加强内容管理成为政策转变下展开的,但是由此构建了一个错误的前提——民事侵权成为刑事介入入口。多数观点认为服务提供行为不构成对网络信息传播权的侵犯,故不属于传播行为,而是传播的"帮助"行为。其实,共同侵权与帮助侵权关系始终没有加以明确,这导致认定中存在着规则使用的矛盾。而在刑法意蕴中,网络服务提供行为基于传播的文义特征,服务提供行为就是传播行为而不是"帮助"行为。设链者是在传播既成的事实基础上,进一步导致传播面的扩大,是一个独立性的传播阶段。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 传播 性质
  • 简介:正确处理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科学制定中国民法典的关键。目前否定商法存在的民商合一模式对科学、理性地构建我国私法制度体系具有很大危害。我国商法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寄生性特点,同时,基于民法和商法的共生基础,二者之间显示出典型的共同进化特征,在共同进化中表现出创新和选择功能。商法独立于民法既是现实市场经济实践所决定,也是商事行为自身独特品性使然。合理处理二者之间关系,有助于中国科学的私法立法体系定位,科学指导司法实践。

  • 标签: 民商分立 体系构造 寄生性 共同进化 品性
  • 简介:网络直播案件中,电视综艺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和电子游戏竞技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至关重要,在一定条件下将上述三类节目认定为录像制品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网络直播案件中录像制品认定的关键问题包括独创性切入点的选取、录像制品独创性的有无、作品与录像制品属性的聚合、录像制品认定的论证逻辑等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应当体现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录像制品以不具有独创性为前提。录像制品制度应当保留,不应被视听作品所吸收。

  • 标签: 网络直播 独创性 作品 录像制品
  • 简介: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的适用现状,反映出相应技术手段与司法程序尚未达到相互理解的和谐状态,司法面临如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问题。司法与技术的关系从分立走向耦合,促进了两者的互动和理解。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与直接言词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作为解决证人出庭困难的特殊作证手段之本质,并且通过网络技术与直接言词原则的调适,使其正当性得以充实。对视听传输技术作证不论是持积极还是消极的态度,都不是问题的实质,明确该作证手段的理念和运用规则才是司法回应网络技术进步的有效方法。在适用视听传输技术作证方式时,应坚持有限利用、当事人选择、诉讼辅导、交叉互补等规则,以突出普通作证手段之补充的地位,追求该作证手段应用的适度性。

  • 标签: 网络技术 民事诉讼 视听传输技术作证 运用规则 适度性
  • 简介:我国新近生效的《网络信息权保护条例》建立了间接侵权制度,它与直接侵权一起构成了’版权侵权制度,具有革命性的影响。但《条例》尚无法完全满足数字技术所带来的挑战,这主要集中在法律没有为“双重用途技术”提供普遍化的间接侵权标准。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发展之现状,在版权法公共政策目标的指导下,建立以过错为归责原则、以类型化立法为基础的间接侵权制度是具有合理性的。

  • 标签: 间接侵权 版权法 双重用途技术 过错
  • 简介:在传统媒体时代,对公共言论的特殊保护,在诽谤法上形成了基于言者的公共身份和基于言论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减轻名誉权侵权责任的两种不同路径,其代表分别为美国公众人物理论及其真实恶意原则和英国的“公共利益抗辩”。在网络媒体时代,随着传统公众人物理论的正当性基础面临巨大挑战,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公众人物理论进行了反思及调整,开始依据言论内容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设定不同的诉讼规则,英国在2013年诽谤法改革中进一步明确了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法国、日本也对涉公共利益言论给予特殊保护。公共言论特殊保护路径出现的融合趋势,对我国建立诽谤法上的公共利益原则具有一定启示。

  • 标签: 网络媒体 公共言论 公共身份 公共利益 公众人物理论
  • 简介:作者的著作权、传播者的邻接权、使用者(社会公众)的使用权,三项权利的平衡是立法者的期望。著作权法在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对其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以平衡网络作品的创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对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是虚拟的网络世界发展的必然。应平衡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与反限制。网络作品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存在着尴尬,以网络作品权利限制为视角对网络作品权利限制在今后的著作权立法时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 标签: 网络作品 著作权 权利限制
  • 简介:在目前司法实践中,网络游戏被归入视听作品类型得到著作权保护,这种保护方式是对著作权法保护客体的一种扩张性解释。网络游戏直播的出现,使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趋于复杂,也产生了重新审视这一界定是否适当的需要。视听作品类型无法解决多元主体的权利行使问题,权利人广播权或网络信息传播权的适用也出现障碍。加之网络直播平台可以主张的合理使用等抗辩,使网络游戏著作权保护陷于法律的不确定状态。鉴于网络游戏作品在网络直播视域下的特殊属性,有必要将其作为特定客体类型加以保护,排除广播权适用,将玩家行为界定为表演,同时引入法定许可解决相关权利行使问题。

  • 标签: 网络游戏 视听作品 特定作品类型 法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