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不仅表现在立法的水平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更体现在法律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所能发挥的作用。这有赖于各类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的自觉性。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普及法律知识、培养具有法律素质的公民、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但法治教育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同年龄阶段的儿童,囿于身心发展水平的限制,其法治教育也需要划分阶段,每个阶段应当确立不同的法治教育目标。提高法治教育的效率,除了加强对相关主体的教育影响外,还需创造一定的客观条件,使主体的法治观念具有合适的生长环境。学校法治教育可以通过教学途径、德育途径、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以及学校对学生依法管理的途径进行。
简介:我国学前教育具有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新一轮教育体制改革中,学前教育中的经费与条件保障、课程安排与教学秩序、幼儿教师的地位与待遇、幼教机构的监管、学前教育收费、民办幼儿园等都是亟待法律规范的重点问题。作为基础教育的第一环节,学前教育同样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必须以公共性作为学前教育法律的基本价值,积极促进学前教育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针对学前教育需要规范的重点问题,设计相互协调和统一规范的包括以公共财政为主的经费投入体制、以体现政府职能为重点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与幼儿保育与启蒙教育相适应的幼儿园评价制度、幼儿教师分类管理制度、以政府资助为主的幼儿资助制度和学前教育问责制度在内的法律制度体系。
简介:教育问责理论基础的确立,必须结合教育的基本属性和内在要求。简单引用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缺乏与教育的有机结合和对教育事物本质的逻辑分析,难以对教育问责作出合理解释,亦难以对教育问责制的建构起到理论引领作用。公共性作为教育的基本特性,其所蕴含的合理性、公益性、公开性以及公平性等多元价值,高度契合了教育问责的制度特征,是教育问责的理论基础,也是教育问责制构建的前提和基础。从公共性的视角分析教育问责制,一是要建构理性的教育问责制,确保教育功能的实现;二是要确立多元主体实施的问责,使教育问责制反映社会公益;三是要以问责报告及公示制度为问责的关键环节,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四是要把教育机会平等作为教育问责的重要考量指标,维护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