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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这正是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必须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之缘由所在,承包人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公款其他要件的

  • 标签: 司法认定 挪用公款罪 罪司法
  • 简介:对于《解释》中规定的挪用公款归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情况又该如何看待呢,挪用公款给独资公司、合伙企业使用的,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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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摘要: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务岗位在企业中愈加重要,与此同时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款现象却层出不穷。本文以科大讯飞财务人员侵占公款为例,分析此现象背后企业内控显现出的相关问题——岗位职责与权限设置不合理、缺乏有效的资金内控体系等,根据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希望通过此例给我国上市公司侵占公款现象的内控制度的优化提供参考。

  • 标签: 侵占公款 科大讯飞 内控制度 不相容职责分离
  • 简介:该说认为如果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 标签: 中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
  • 简介:职务侵占的标准提高到6万元以上,与侵占、盗窃、诈骗的定罪标准存在着5万多元的差额,对6万元以下的职务侵占行为入处理具有正当性。传统路径将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区分开来解决入问题,可操作性不强。在当前尚无新的规范性文件提供解决方案的情况下,可在坚持职务侵占罪犯罪构成的前提下,仅对达到侵占、盗窃、诈骗数额标准的6万元以下职务侵占行为,以侵占、盗窃或诈骗定罪处罚。

  • 标签: 职务侵占 正当性 入罪路径
  • 简介:侵占是修订刑法时增设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此的必备要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新罪名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感到较为棘手,鉴此,笔者拟就"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问题略作分析.

  • 标签: 侵占罪 拒不退还或交出 认定 分析
  • 简介:行为人只有向财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权人表达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是拒不退还或交出,行为人向谁表达了拒不退还或交出的意思才应认为是拒不退还或交出并因而构成了侵占,从而不应认为其拒不退还或交出原物的行为构成了侵占

  • 标签: 中拒不 交出司法 侵占罪中
  • 简介:学界对普通侵占的行为特征向来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在辨析相关学说差异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中的普通侵占行为可从三个方面把握:一是非因违法行为而持有(占有)他人财物.二是排斥、拒绝所有权人收回财物.三是无正当理由不归还他人的财物.与盗窃、诈骗等侵犯财产犯罪不同,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侵害了财产所有权中财产复归权.

  • 标签: 行为特征 侵占罪 刑法 简论 侵犯财产犯罪 侵占行为
  • 简介:  有论者从刑法中职务侵占的主体规定分析,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贪污的主体则明确为国有单位中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侵占的职务便利应包括劳务之便》

  • 标签: 利用职务 职务便利 职务侵占罪利用
  • 简介:在认定债券市场利益输送的刑事案件中,首先需要明确查明输送的利益是否是一种归属于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确定、既得利益,如果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的预期收益,且这种预期收益伴随着债券市场的风险,则无法认定为单位的财产利益。如果属于单位确定、既得利益,则进一步依照职务侵占的犯罪构成要件,审查所谓的利益系行为人非法占有,具体包括从行为方式、客观的分成比例来综合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此外,在债券市场下,进一步审查存在'防火墙'机制之下,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以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 标签: 职务侵占罪 丙类户 既得利益
  • 简介:<正>被告人姜长康,原系江苏省海门县铜棒厂厂长,海门县不锈钢制品二厂厂长、海门县货隆金属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经理。铜棒厂、不锈钢制品二厂及经营部为三块牌子一套班子,是实行集体承包厂长负责制的乡办企业。1988年4月25日,经营部支部书记李翠芬要求借用4万元给其丈夫经营木材,并出具了借据。经姜长康批准,李从经营部帐户上借出公款4万元。同年7月5日和7月25日,李分两次归还了4万元本金。因没有约定利息,故李未付息。同年5月23日,铜棒厂科长朱秀英因与他人合伙经营木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被告人 检察院 营利活动 不锈钢制品 海门县
  • 简介:(一) 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是否所有挪用公款后不退还公款的行为都只能以挪用公款定罪处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新问题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法律适用 研究挪用公款
  • 简介:对于挪用公款中的“归个人使用”,我国的司法实践、刑法理论乃至立法机关传统上把其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利用人,把“使用”解释为三种类型的公款利用行为。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践扩大该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不断扩张“归个人使用”的适用范围:将公款利用人扩张到企业、单位等非“个人”主体,将“挪而未用”、“挪而不用”等行为也作为犯罪来处理。但是,按照传统的解释逻辑,这样的做法始终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如果把“归个人使用”中的“个人”解释为公款挪用人(即作为“个人”的国家工作人员),把“使用”解释为不按公款的规定用途而改变公款支配关系的行为(即公款“挪用”行为),就可以一方面满足扩大处罚范围的现实需要,另一方面排除相关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

  • 标签: 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罪刑法定原则
  • 简介:  一、拒不退还或交出意思的表示  刑法第270条要求行为人在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后,既然刑法将拒不退还或交出规定为侵占构成的一个要件,笔者认为刑法将拒不退还或交出规定为侵占的一个构成要件确是一个败笔

  • 标签: 中拒不 交出问题 侵占罪中
  • 简介:该说认为如果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的,该说认为应根据主体的不同身份分别定罪,该说认为在共同犯罪中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 标签: 中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问题 职务侵占罪中的
  • 简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占行为而且事实上没有将他人财物交出或退还即可构成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拒不交出或退还是行为人侵占他人财物后,后一种观点以权利人的要求作为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前提

  • 标签: 交出认定 侵占罪诉讼中 拒不退还
  • 简介:梁丽"拾金"后未主动退回的行为构成侵占,由于社会舆论等影响,被害人未对其提起自诉,梁丽得以被释放。对于具有与梁丽类似情节但被提起自诉的犯罪者,应积极使用缓刑等行刑方式,亦可以达到一般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双重效果。但我国缓刑适用上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阻碍着缓刑制度发挥功效。笔者主要着重论述量刑规则及缓刑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途径。

  • 标签: 侵占 量刑 缓刑
  • 简介:摘要职务侵占侵占、盗窃、诈骗的法定刑幅度不同,起刑点数额也不同,因此,能否正确区分这四种直接关系到罪轻、罪重及罪与非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是难以区分的,这主要是由于对“利用职务便利”的理解不同造成的。本文就对侵占型犯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核心要素加以说明和批判,并从司法务实和侵占型财产犯罪的本质角度来理解它,并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 标签: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业务 占有 罪质
  • 简介: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侵占与合同诈骗的区分与其他领域相比并无太大差异,本文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的关键主要有两点。第一,犯罪手段不同,即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还是仅仅利用合同诈骗。第二,犯罪对象不同,即非法占有的财产到底是本单位的财产还是合同相对方的财产。在判断时要根据犯罪手段间的关系以及最终侵犯的财产的性质来加以考虑,二者缺一不可。同时要注意对单位、单位成员身份、利用职务之便、合同诈骗中合同的性质以及利用合同诈骗等概念的含义进行准确的界定。

  • 标签: 工程建设 职务侵占 合同诈骗 非法占有 交叉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