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我国侵占罪的分类关于刑法上侵占罪之“侵占”,有两种对立观点:即占有行为说和越权行为说。根据占有行为说,所谓侵占是以非法占有的意思,违反他人的委托宗旨而使用和处分他人财物;反之,根据越权行为说,就不需要非法占有的意思,只要对占有物实施超越权限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产由于越权行为说不以不法占有为必要要求,即单纯以临时使用为目的而处理占有物,或者以毁弃、隐匿为目的的意思而对其加以处理,都可构成本罪。故我们认为占有行为说更为适宜。笔者认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其特征为:1.侵占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作为物质表现对象的公私财物,它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而且能为
简介:<正>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上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在打击日益严重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证明,《补充规定》中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是基本合理的,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加以完善,本文仅就此提出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挪用公款后的具体用途应否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补充规定》中规定了挪用公款后的三种具体用途,并将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用途不同,构成犯罪的条件也不相同。这几种用途包括: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