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开发方式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有所不同。当前房地产企业建设开发项目的方式主要有发包和自建两种。前者是房地产企业作为发包商,将开发项目分包给多个承包商,承包商可能自己直接开发项目,也可能再作为“中间商”转包给其他开发商,发包方和承包方通常签订发包协议,商定标的(工程项目)金额及其他相关条款,发包方日后根据工程项目进度划拨相应的工程结算款给承包商,并监督工程建设质量。在此种开发方式下,项目结算成本由发包协议确定,或是由有资质的工程行是、审价机构审写,发包方不能直接控制工程开发成本大小,当房地产企业属中间“转包商”时,尽管能收到发包方付来的全部工程款项,但其通常只能按式各结算款收取一定比人珠管理旨同,即所谓的“抽头”,其4余工程结算款属承包单位所有,后一种开发方式是房地产企业作业开发商,自己级建施工队伍,自行建设开发项目,直接发生材料、人工和其他间接式各支出等开发成本或开发间接费用。在此种开发方式下,建设企业自行可控制开发成本和费用的大小,所有的工程结算款为开发企业所有,项目利润额随工程成本大小而波动。
简介:基本案情某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6月以85万元每亩的价格在市区取得拍卖地块86亩,拟开发安康一期和二期两个项目,规划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其中安康一期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于2007年11月竣工;安康二期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尚未竣工。2007年1月安康一期取得预售许可,上半年实现预售收入7260万元,到年底实现现房销售收入6200万元。当年结转开发成本11455万元,分别为土地地价3655万元、建安成本及材料6880万元、拆迁补偿920万元;期间费用968万元,分别为利息支出323.62万元,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644.38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740.3万元,已纳所得税款97.911万元。安康二期准备从2008年1月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