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面对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和理论拓展的困境,借鉴和引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是一个有效解决途径。系统分析方法、民间立场和经验主义研究方法的引入,可以极大地拓展和丰富侦查学方法论体系和理论体系。在法社会学视野下,考虑到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侦查学可以形成三类相对独立的理论范畴:直接以侦查实践为对象,以经验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经验侦查学;以侦查活动中权利与权力相互关系、侦查行为的规范化为对象,以理性思辨、逻辑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法学;以侦查活动及侦查活动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为对象,以系统分析方法和经验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侦查社会学。三种类型的侦查学理论相互联系,互为补充,构成侦查学理论体系。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吸收犯是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涉及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之区分。刑法理论中,对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吸收犯的认定中,存在诸多混乱之处。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于家的盗窃枪支的行为和私藏枪支的行为,有的主张成立吸收犯,有的主张成立牵连犯,更有甚者,有的教科书既把"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作为说明牵连犯的例证,同时却把其作为吸收犯成立的例证。与此相似,实践中往往对于盗窃行为人本人的窝赃、销赃行为不予处理,对此国内刑法教科书一般将其解释为该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经常被提及,有学者将其与继续犯、集合犯并列,归入罪数理论中的"本来一罪"范畴,并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的
简介:与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简介:传统相关市场界定中,需求替代法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它着眼于定性分析,但缺乏严谨的逻辑基础。SSNIP测试法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减少了需求替代分析法的主观随意性,被认为是最为科学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数字经济的兴起使得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备受挑战。其中,需求替代分析法趋于边缘化,而SSNIP测试法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SSNIP测试法在传统相关市场的界定中以价格分析为基础,数字经济带来的新问题需要对SSNIP测试法进行革新,即从基于价格的分析转向基于转移成本的分析。这种革新方法既排除了数字经济对传统相关市场界定的干扰,又能实现与传统SSNIP测试法的统一,并有可能达到准确界定相关市场的目的。
简介:从上海司法改革三年整体性评价而言,上海司法改革经过三年的先行先试和攻坚克难,已取得了一系列的突出成就,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实现了重点突破,在开拓性基础上确保了试点进程张驰有度,在基于中央底线的基础上拓展了地方司法改革能动空间,在维护各方利益的基础上融入了地方治理共识的司法环境构建。取得上述成绩的内在逻辑是,该轮的司法体制改革是在中央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协调中央与地方、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以及统筹协调上下级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与其他政法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外部的司法体制结构改革、内部的运行机制完善和司法的主体能力建设为三条主线,避免全局性缺失,以"一盘棋"的思路凝聚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而稳健推进。当然,上海司法改革试点不是短期内一蹴而就,也遭遇到了许多亟待进一步集中攻坚和逐步探索的难点,甚至还存在不少在改革深度、力度上比较难以跨越的障碍。所以,仍然要深入分析被中央肯定的上海样本方案在可复制、可推广以及即将推动的综合性配套试验区过程中的关键议题。基于此,提出上海司改不断完善的空间以及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可复制性的规划方案。
简介:公民的言论自由作为一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他人之尊重,但言论自由必须依赖于发言权之基础且发言之内容应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现代通信工具使言论自由具有了不同于以往时期的特征,在便利了人们的信息发布与交流的同时,也为打着言论自由的旗号向社会公众发布违法信息的不良分子提供了可利用的途径。现代通信工具不仅在公民言论自由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使其处于与公民其他权利和公权力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在现代社会,限制假借言论自由而利用现代通信工具传递违法信息的行为,与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并非矛盾。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侵犯他人权利、扰乱社会秩序之言论,均应受到相应之限制,对于造成不良后果的言论发布者还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