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一种由社会公信层组织供给的信用公共产品.其基本功能定位于满足社会交往过程中对安全的需要.安全感也被孟德斯鸠认为是自然法中的第一条原则。这也就是我国公证立法开宗明义所宣示的“预防纠纷与减少诉讼”的立法目标.对于公证所提供的这种“安全保障”价值.有学者将其誉为“法律制度的第二个目的”。
中国公证
2010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