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极具中国特色,其规范构造虽然通俗易懂,但在立法技术上付出了重复立法的代价。下调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旨在减轻无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先天缺陷。年龄界限下调得越低,越利于缩减这种缺陷。其第21条所作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新增规定,是对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缺乏深入理解的产物,属于无益有害的立法“创新”。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拟制与未成年人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更能揭示拟制制度的规范目的,并有助于消除关于拟制制度的错误理解,然而,立法者却于最后时刻放弃了创新追求。总体而言,《民法总则》在承继《民法通则》的规定上因循守旧之气过重,变革动力和能力明显不足。
简介:韩国禁止垄断法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一样对垄断本身并不禁止,仅禁止因垄断而产生的滥用行为。韩国禁止垄断法上的滥用行为可以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他性滥用',且就规制剥削性滥用的正当性仍存在争论。究其主要原因,一方面在于对剥削性滥用的构成要件的解释存在不确定之处,另一方面是对现行规制方法中'定价的不当性'缺乏足够经验,其具体形式的正当性,及其存在的违法性排除事由的正当性仍须结合个案判定。故此,需要进一步细化规制剥削性滥用的要件。首先,遵守'补充性'原则;其次,恪守'显著性'标准;最后,排除'正当化'事由。在这一过程中,核心要件是依据'供需关系的变动或供给成本的变动'判断经营者的价格实质上是否显著高于竞争水平的定价,即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和制定的价格之间的差异是否'显著'过大,且这种显著过高的定价没有正当理由,却高于同种或相似商品的价格,即构成剥削性滥用。
简介:培养选拔党外后备干部是党的一项坚定不移的方针,是坚持和完善多党合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是统战工作顺利实施的关键因素;其作为干部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又是巩固和发展统一战线的一项长期基础性工作。如何进一步挖掘党外后备干部的发现途径和培养方式,就需要我们更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党外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不断开创一个团结、协调和稳定的政治局面,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与党亲密合作”的干部队伍,发挥其联系广泛、具有特殊专长的作用,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我市的创新发展服务。该项研究在为推动我市追赶超越、加速崛起、富民强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