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公司自治源于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的主旨是允许当事人根据自主意志,自由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并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公司作为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扩大,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提高竞争能力、获取高额利润,公司需要被赋予更大的自由空间来进行自我管理与对外交往。2005年《公司法》的颁布适应了这一潮流,本着"放松管制、保护自治"的立法态度,将大量强制性规范放宽为任意性条款①,赋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然而,在现代私法公法化的大潮流中,公司法处于首当其冲的位置。"现代公司自治体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特征②",在强制与自治的博弈中,如何确定公司自治的边界值得关注与研究。
简介:中国的公司法从立法、司法乃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上,都表现出鲜明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制度体系,并在客观上打造和形成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但事实上,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完全胜任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的使命。决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资本;相反,公司资产对公司的信用起着更重要的作用。中国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与方向是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制到授权或折衷的授权资本制。为此,应对最低资本额、股东出资、资本缴纳、股权退出机制、公司转投资、股份的折价发行禁止、股份回购禁止与限制以及与资产信用相配套的其他公司制度进行全面的改革。
简介:2004年11月,日本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圆谷公司)就我公司生产、销售的玩具上标注TsuburayaChaiyoLicensedbyRuiShi侵犯其署名权为由,先后将北京长安商场和燕莎商场告上法庭,发起诉讼。并专门召开研讨会和借助舆论,大肆渲染,混淆视听,干扰市场合法经营秩序。以达到通过不正当竞争赢利的目的。2004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初字第11242号判决书和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12687号判决书分别作出判决,驳回圆谷公司的诉讼请求;2005年12月2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2004)二中民初字第12687号判决书案和(2004)一中民初字第11242号判决书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