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大监督司法有着充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人大对司法的监督也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党的十六大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政治文明的建设必须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法制化作为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化和严格程序化的良好的制度选择之一,应当成为人大监督司法的趋势和方向.将人大对司法的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不仅可以制约监督权的行使,而且可以提高监督权的公信力和行使效益.构建人大监督司法的理论框架,总结人大监督司法的经验教训,思者人大监督司法的实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简介:我国新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检察监督原则,将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张至包括调解、执行等所有的民事诉讼活动,并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兼备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性能的监督方式。将检察建议归属于立法范畴的变革扭转了以前无法可依的格局,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检察院收获更好的监督实效,但是现行立法依旧存在着适用范围不统一、法律后果模糊、当事人申请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与检察院主动提起检察建议的先后顺位不明确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实务工作中检法认识分歧与理解偏差等,因此我们需要在立法上不断充实完善而予以应对,清除实际工作中发展障碍,期冀于检察建议成为民诉检察监督制度良好运行的助推剂。
简介: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根本职能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表现。科学完善而又强有力的刑事审判监督(为行文方便,下称监督),对于维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确保刑事审判活动的合法进行和客观公正地审理刑事案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实践中监督的正确实施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导致监督工作仅仅停留在法律条文上,真正的监督却沦为盲区。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必要的探讨,以求教于各位同仁。一、监督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