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党的十五大以后,我国一些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将实行股份制改造,一些小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将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这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也是我国企业所有制和经营管理体制的一场深刻变革,标志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新阶段。企业实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对我国劳动工作将产生显著影响和一系列关联作用,认真研究这一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对劳动工作的主要影响1.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后,职工原先与国家的劳动关系变成职工与股份制企业的劳动关系,职工不再是国家职工,而成为真正的企业职工。在股份制企业中一般都实行职工持股制,使职工成为所有者之一,从而使职工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
简介:建立和发展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的基本制度所决定的。以国有企业为重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是发展国民经济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近年来,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出台了许多有利于国有企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同时理论界也开展了大量有益的探讨。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目前已逐步形成了“三改一加强”的发展思路,即改组、改制、改造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这一思路无疑是正确的。在此,不想过多地谈论发展的理论问题,仅就自己作为一个国有中型企业或经营管理人员,结合我厂的实际对产品结构的调整、优化问题,谈几点粗浅的认认识。
简介:在劳动争议处理活动中,及时、准确地确定企业当事人资格,是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前提.但由于现行劳动法规对此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劳动仲裁工作实践中仲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至今仍被种种不同的选择标准所困扰,致使一些争议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受理和调处.其中比较常见的选择标准一是以法人资格为标准,即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才可以充当企业当事人;二是以招工权为标准,即由具有招工权和人事管理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来充当企业当事人.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与我国传统的劳动法研究与教学不无关系.本文拟对此作一粗浅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