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简介:我们设置某项制度的目的是让它发挥我们所期望的功能。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所制定的不少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成了流于形式的制度。当前我国流于形式的几项典型制度是:领导干部收入与财产申报制度,在工程建设、药品采购、设备采购等领域实行的招投标制度,以及高校开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的制度等。制度流于形式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没有得到其适用范围内人们的公认;制度的规则系统不完备以及规则没有得到切实的遵守;制度的组织系统不健全,组织成员素质不高;制度的设备系统不完善,技术手段跟不上等。如果在经过了长期的努力后这些问题仍极难解决,制度仍然发挥不出其应有的效能,那么,就要考虑该制度本身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或者就应对该制度作根本性的重大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