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晚近十余年来,刑法学界出现了将我国刑法中的"单一实质故意"与德国、日本刑法中的"双重形式故意"等同化并用后者取代前者,即"实质故意形式化"的动向。但依据法治国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司法机关必须接受立法机关的价值引领,刑法释义也必须以刑法规范为依据。这就决定了犯罪故意概念的界定必须以规范文本为依据,不能将我国刑法术语与德国、日本刑法术语相混淆。实质故意形式化的思想根源是认为四要件存在缺陷,有必要用阶层论的观念来解释我国刑法的相关概念和规定。但这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又忽视了刑法中认定犯罪主观要素的逻辑。鉴于四要件理论也不能全面解说我国刑法典,三阶层理论与四要件理论同作为犯罪论体系,都不能代替刑法典规则作为认定犯罪根本依据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