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通过对“确实、充分”加以解释的方式间接地引入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但二者结合的实践运用除了需要面对传统的适用困惑,随之而来的还有中国式的实践挑战。法律规范的简单引入和实践中的具体运行并非等量概念,而这种适用中的差异和差异中显现的问题,却容易在同一“标签”的掩盖下为继受者所误读。就我国现状而言,“排除合理怀疑”与“证据确实、充分”的结合适用还存有配套制度、诉讼规则和体系化建设的诸多缺陷和问题,其中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应当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建设的头等要务。“排除合理怀疑”的远期前景是在诉讼和证据规则的完善基础上充分吸纳其理论内涵。当下我们能够着力解决和亟须面对的,是其作为一种证明方法所应当做出的适应与改变。
简介:关于如何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和处罚原则,"区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下存在"主体间"和"单方化"两种理想类型意义上的思维方式。"主体间"思维借助犯罪参与者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共犯的关系为参与犯设定处罚条件,根据参与犯应受谴责性程度上的对比关系设定轻重有别的参与犯处罚原则。"单方化"思维则直接考虑"单个的犯罪参与人在何种条件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来设定参与犯处罚条件,同时设定所有的参与犯均适用同一的刑罚幅度。在定罪问题上,"主体间"思维面临片面共犯、结果加重犯的共犯、教唆、帮助自杀等问题上的论证困难,同时可能导致参与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在参与犯处罚问题上,以"作用大小"作为参与犯应受谴责程度区分标准的"主体间"制度设定,难以摆脱"主从区分难题"的困扰;以"参与样态"作为区分标准的"主体间"制度设定,则面临"应受谴责程度与参与样态之间难以通约"的困境。"单方化"共犯制度思维摆脱了"主体间合同共犯关系"和"主体间应受谴责程度对比关系"对参与犯定罪和量刑的影响,具有相对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