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革命后,法国制宪会议以摧毁旧制度为基本立法导向确立了现代国家司法权力的基本构造,但传统的检察体制并未受到太大的冲击,保持了较强的历史传承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国学术界对检察制度的基本理论已达成较普遍的共识,也不意味着相关的研究停滞不前。就既有的文献资料看,检察制度在法国虽尚未形成专门的研究学科,但却一直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研究方法、研究课题也呈现较为特色的“法兰西例外”。
人民检察
201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