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减资作为资本退出的关键途径,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主体之间的平衡,并会上升到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活动。我国本轮公司法修订新设了适用于弥补亏损的简易减资程序,并填补了现有违法减资的责任机制漏洞,明确了赔偿责任主体范围,同时新法考虑了非同比减资中的股东利益平衡,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对减资制度的完善和创新。
简介:【摘要】:从各国《公司法》公司治理模式来看,一般有股东会中心主义和董事会中心主义两种立法趋向,其作为学理研究而产生的概念,并未成为专业严密的法律概念,但主义的选择对于一国公司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由于我国采用统一的公司法立法模式,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立法统一于《公司法》中,由于这些公司规模、经营模式的区别,若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立法并不利于整体的公司发展,而是应结合不同情况予以确定,从《公司法(修订草案)》中也可以看出,并未明确选择某种主义而是在不同情形下具有某种主义的趋向,这样的立法是符合当前我国《公司法》的发展状况,也有利于公司治理模式的优化。
简介:公司契约论在IPO阶段体现得最为清晰.如果契约论有效,IPO时披露的公司章程中就应当包括大量的个性与定制化条款,但现实恰恰相反.IPO章程中并未包含反收购措施、对交错董事会的实证研究也无法达成一致,反收购措施只是专属投资关系的有效补充.IPO章程并不像公司契约论设想的那样是治理创新和个性化定制的载体.对公司法供给方面的州际竞争研究中,尽管大型企业通常在特拉华州注册,但如果其总部设在较小的州,那么其更倾向于在该州注册.公司在较小州注册时,更期待对该州公司法未来的变化施加影响.上述两种解释都得不到公司契约论的支持.1980年至2000年中期阶段的实证研究表明,公司上市后管理层并未发起提升公司价值的治理变革,管理层维持了被认为将降低公司价值的交错董事会制度.2000年中期以后,公司治理环境出现了两大重要变化.其一,大量公司取消交错董事会,董事会独立性增强.其二,多数投票制度作为一项创新制度被广泛运用.虽然这两大变化可被视为降低代理成本进而提升企业价值的治理措施,但是契约论无法解释上述变化为何出现在当下,而非之前的阶段.
简介: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了公司的持续发展,为股东的利益以公司名义做担保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担保作为一种帮助公司盈利的有效手段,也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现实实践中公司担保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违法担保的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应当如何界定?
简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最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于1999年12月2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增设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等条件,但仍未从立法理念上对《公司法》进行全面修改。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