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從現存的有關宋代歷史的資料來看,《宋會要》無疑是最原始、最全面、最豊富、最翔實的一部。"(陳智超語)宋代十四朝編有十二部《會要》,流傳下來的,只有嘉泰末、開禧初四川崇慶人張從祖編的《總類國朝會要》,以及端平中四川井研人李心傳的《續總類國朝會要》》,并刻于蜀中。此即是明初按韻分抄之《永樂大典》所收《宋會要》底本。至清嘉慶年間,徐松從《永樂大典》抄出,並有整理;光緒年間,張之洞邀請繆荃孫、屠寄等復又校勘部分,而成廣雅書局稿本;民國年間,劉承幹又請劉富曾等删併,並用《玉海》《通考》《宋史》等補入部分内容,且又捨去了一些徐松抄本的内容,而成嘉業堂清抄本。上世紀三十年代,北平圖書館用已經劉富曾等删併之徐松原稿,約請傅增湘、陳垣等整理,名曰《宋會要輯稿》;五十年代,中華書局合併縮印之,遂成爲今天通行之本。然歷經傳抄,輾轉流傳,成於衆手,斷以己意,已非《會要》原貌矣。兹按其順序,分爲錯筒、脱漏二部分,各舉典型之例。
简介:清朝蒙古游牧社会的财产继承问题一直以来被学者们所关注。对这一问题,法制史研究者与社会结构研究者之间持有不同的看法。前者认为,随着清朝统治的巩固,包括财产继承在内的蒙古习惯法,很大程度上受到中国内地法的影响。后者认为,当时的财产继承问题是取决于蒙古特有的社会结构,与清朝统治没有直接关系。两者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蒙古社会的习惯法与内地的习惯法原本应该截然不同。但是我们无法从法律条文的相似程度断定同样的法律条文在不同社会中的解读也是同样的。因此,本文以实际财产纠纷案为例,阐述法律条文在蒙古地区和中国内地实际运用当中的不同解读,以及清朝蒙古例财产相关规定和当时的蒙古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