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与义务对应的主要是权力而不是权利,是权力义务关系为主,权利义务关系为辅。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公平表现在权利义务的总量比例失衡,义务多权利少;“一般权利和义务关系”较为欠缺,“特殊权利和义务关系”普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多指向积极作为的“行为”,更强调其中的义务性。在权力义务关系中,虽然理论上也主张双方均有义务,但实践中落实的是“臣事君以忠”,而“君待臣以礼”仅限于道德说教;混淆了其中的法律权力与道德权力、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比“君为臣纲”布下了更为严密的权力网络,权力义务关系渗透在一切人际关系中,尽管为其注入了亲情,但主色调仍是义务。这种状况至今没有根本转变。
简介:清末“新政”以前的中国经济法律传统可概括为九点,其中“重农抑商”是统领中国经济法律传统的“纲”,与传统中国社会的盛衰密切相关。“重农抑商”突出表现在对农业,特别是对土地关系的法律调整上。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国有制主要有井田制和均田制,私有制主要是自耕农经济和租佃制,事实上这两种所有制都导致了传统中国社会盛衰治乱的循环。这种国有与私有所引起的周期性的循环怪圈,根源于经济社会结构的单一和封闭,以及专制政治和“重农抑商”的强化。在中国文化中,“重农抑商”上合天理下符国情,是有“道”的法律传统,所以如此重要和必要。我们可以得到这样一个认识,即对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来说,经济法律(传统)与社会盛衰的关联最后在于道,道可以不同,但不可以无道。
简介:中华民族绵延不绝几千年的历史孕育了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刑民不分为特点的中华法系。我国古代没有产生诸如罗马法之类的真正意义上的私法抑或民法。民法学者梁慧星对此的解释是,“其根源在于,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因统治者长期推行重民抑商的经济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始终占主导地位。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被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市场经济极不发达。且在政治上实行专制主义统治,个人自由、平等、权利、义务等观念无由发生,因此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如果我们更进一步,循着历史及在历史过程中沉淀下来的文化的轨迹去探求法的精神,我们或许也会发现,间题的根源其实就在于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价值取向上。这一价值取向,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