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也越发完善。我国现行法上的监护人责任是一种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即只要某人具有“监护人”这一特定身份,其就需要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害行为负责。若仅仅依据“监护人”的身份,就要求意定监护人负担无过错责任,势必会给意定监护人施加过重的责任风险,可能导致在实践中无人愿意担任意定监护人,从而极大地制约了意定监护制度在老龄化社会中应有的规范机能发挥。
简介:而因监护人已尽监护之责就减轻其赔偿责任的规定就更不合理了,既然第一百三十三条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些同志据此认为监护人应当是依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
简介:近段时间以来,有关在校学生将学校推上被告席的案例时常见诸报端,大部分案件都是因为学生在学校受到了意外伤害而要求学校予以赔偿的。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些法院以学校是在校学生的监护人为由作出判决,责令学校承担赔偿责任。他们认为:未成年学生到校后,监
简介: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简介:摘要:大部分的特殊弃儿都由国家的福利院承担监护和养育的职责,本文旨在通过访谈法的方式来了解特殊弃儿监护人的心理压力,从而对于相关政策的改进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研究针对在福利院工作的两名员工的访谈得出由于工资待遇较低,支持系统不足从而导致的心理压力较大的现象。
简介:事故已经发生,只希望死者安息,生者节哀。回到法律话题上来。保险公司为什么说王潇的外公对王潇不具有保险利益呢?还是请专家来说一说—
简介:监护人责任因替代责任、责任能力在我国立法上的稀有和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存在对其认识上的混乱、立法上的缺陷及理论研究上的误区。监护人责任作为非自己行为责任,属于折衷的替代责任但非对被监护人责任的替代。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不以被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为必要条件,法律解释方法下,我国监护人责任应是监护人的独立责任,在诉讼中监护人应当作为被告。
简介:
简介:【摘要】目的:研究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健康教育方式需求。方法:抽取职业健康监护人群131名,以问卷调查方式予以干预评价。结果:集中培训占比55.73%,考试人数占比44.27%,培训需求不同,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对于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健康教育时以加强防护意识为方式进行,以提升学习工作能力,利用集中培训与考核方式提升学习兴趣,可以更好满足不同需求。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简介:落后农村的留守学生问题日益凸显,他们的家庭教育存在一定的缺失或空白。本文通过专项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总结归纳了留守学生的父母、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时.要应用居住安全卫生、心理积极向上、沟通全面有效、方法灵活应变等策略,结合留守学生的实际情况,切实有效地教育、引导留守学生健康成长。
简介:摘要目的分析脑瘫患儿监护人心理和减少纠纷发生方法。探讨脑瘫患儿工作中的风险因素,提高业务水平,增强服务意识和沟通技巧,开展健康教育及心理干扰,确保患儿及自身安全。结果纠纷减少,医患、护患、患患关系和谐,满意度提高。结论医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心理干预可以使患儿监护人心理状况明显改善。
简介:摘要目的为充分的了解重症监护人员应具备的素质与能力。方法通过网上查阅大量的资料和阅读书刊杂志等。结果对重症监护人员应该具备的素质与能力有了新的认识与见解。结论在医疗体制大肆改革的今天提高重症监护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势在必行。
简介:《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前句规定的是监护人的过错推定责任,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监护义务的违法,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独立责任。第一款后句“赔偿,但适当减轻”是第二十四条“不赔,但适当补偿”的反面表述,具有公平责任的性质。被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宜依据第六条采纳过错归责原则,在尚未承认过错能力的情形下,不妨参照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结合个案具体分析。三十二条第二款前句仅仅在被监护人责任成立后的责任承担上具有意义。后句则具有指引性条款的作用,监护人对不足部分的赔偿依据仍是第一款。
简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简介:未成年人犯罪与监护人教养失职密切相关,但由于监护人法律责任的立法缺失,实践中存在“家长有病,孩子吃药”的错位。为避免罪错未成年人再度成为问题家庭的代罪羔羊,应以强制性亲职教育追究教养失职监护人的法律责任,通过干预问题家庭,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强制性亲职教育的裁判权应赋予法官,裁判对象应包括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负有教养失职之过的监护人。
论监护人责任与意定监护制度之协调
监护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特殊弃儿监护人心理压力调查
委托监护人不能成为受益人
我国监护人责任规范的反思与再解读
重症患儿监护人心理问题分析与对策
职业健康监护人群健康教育方式需求观察
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适用争点解析
谈父母、监护人监管农村初中留守学生的对策
浅谈脑瘫患儿监护人的心理分析及干预措施
重症监护人员应具备的素质与能力探究
物价部门应做市场化的监护人
关系论视野下的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流动儿童监护人免疫规划健康教育干预效果评价
成年人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解析
以强制性亲职教育问责教养失职监护人——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法律责任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