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税基为不含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这对于采用进价金额核算的商业批发企业来说,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但对于采用售价金额核算的商业零售企业,却难以简单套用。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商业零售企业不断完善售价金额核算法,已形成了一套融会计核算和商品实物管理为一体的核算管理制度,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实行新的增值税制度后,商业零售企业将继续适用‘售价金额核算实物负责制”的核算和管理方法,“库存商品”、“商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成本”等科目均按含税的售价核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为含税售价与不含税进价的差额;月末,按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