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国际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论旷日持久,但终因各方观点不一而予以回避。学者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主权与国家的对世义务、国家犯罪和刑事责任的合法性、集体犯罪和集体惩罚的合法性、实现国家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行性、国家作为抽象实体有无犯罪意图、国家责任的性质六个方面,分为支持与反对两种观点,彼此针锋相对。基于国际政治现实与国际法治追求的考虑,为了有效遏制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中出现以“政府犯罪”代替“国家犯罪”的新思路。
简介:在当代医疗过错理论发展中,违反组织义务所带来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过错责任共同构成了医疗过错责任的二元体系。诊疗过错涉及到诊疗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医疗科学知识来进行评价;而组织行为则是对诊疗行为的保障,该组织行为中的过错主要依据管理科学知识来进行分析。《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过错责任,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并没有对判决中出现的组织过错问题作出具体回应,制度上的漏洞导致了司法上的正义缺位。医疗机构中存在许多组织义务,如首要的组织义务、次要的组织义务、抽象的组织义务和具体的组织义务等等。基于医疗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对组织义务的违反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医疗机构的组织过错责任与诊疗活动中的医疗缺陷责任构成的二元责任对于科学构建医疗责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正是国家意志的单一性和公共性,使个人承认国家的意志也是他自己的意志,从而服从国家意志对自己的权力和力量的调用,保证了国家的统一性。国家作为一个人造统一体也因此与自然上具有多个意志和多个利益的大众相区别。在《论公民》中,霍布斯沿用了传统的支配权概念来理解主权者和臣民之间的关系:臣民只是主权者的私有财产。这种主权理论不仅无法讲出国家意志的公共性,更无法解决臣民与主权者之间的权利转让困境。《利维坦》中的代表与授权关系提供了理解主权者与臣民关系的新视角:臣民授权并放弃使用自己力量的权利给主权代表者;主权者在关涉所有人的自我保存这一公共利益上,有权利代表臣民使用其权利,并要求臣民服从国家的意志,朝向公共利益。代表理论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权利转让的困难,也保证了国家意志的单一性和公共性。但是,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始终允许个人可以将国家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还原为个人意志和个人利益,因而无法讲出政治生活的自成一类性。
简介:西汉王朝通过武器上、思想上、制度上的深刻批判与理念上的反思,比较彻底地清除了秦朝暴政的影响,从而促进了治国理论的变革和重构。它不仅摒弃了秦朝“任法弃礼”的误国理论,而且构建了以儒家学说为母体、以道家学说为基袖、以法家学说为完善手段、以阴阳家学说为强化武器的综合治世的庞大理论体系,为西汉法制建设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而当时的批判反思与理论构建的直接成果,就体现在汉文帝雅纳张释之谏言,最终对犯跸者作出合法而又合理的判决;同时又表现为汉文景帝实施刑制改革,以身体刑替代肉刑,以劳役刑替代肉刑的文明改革等。进而出现了西汉法制文明的生成与持续发展的局面。
简介:在司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国家赔偿等因素的影响下,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逮捕证明标准的把握仍然以“诉得出、判得了”为潜在准绳,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逮捕证明标准并无操作规则意义。鉴于逮捕涉及公民重大宪法性权利,我国逮捕条件中对事实要件的较高证明标准不易改变。合理借鉴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规则,按照逮捕的三要件将待证事实分为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构建分层次的逮捕证明标准:事实要件作为前提,坚持“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标准:刑罚要件作为基础,达到“清晰而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社会危险性要件作为核心,达到内心确认的“有很大可能”、“优势证据”的标准.使逮捕措施回归到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维护刑事程序法秩序的本质定位。
简介:近年来,以互联网为平台的线上支付业务发展迅速,由此衍生银行卡网络盗刷案件频繁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此类案件面临诸多问题,其核心问题在于,基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持卡人负有善管其银行卡及密码等义务,而银行则对储户资金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交易信息义务。但是,由于电子数据运用的难度,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证据规则,很难证明持卡人及银行是否都尽了各自的义务。鉴于此,本文以审判实践素材为基础,根据线上支付的特征,结合支付的具体环节,提出了一个渐次的举证观点,即初步证明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银行卡密码泄露的证明适用'推定法则',线上支付是否本人或授权交易的证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笔者认为,这一证明模式对于解决线上支付案件举证与证明难度有一定的实践运用及理论探索价值。
简介: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刑法学上的难题之一。大陆法系多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德国自1970年代开始,出现“客观归责理论”,在学说与实务上渐渐受到重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来处理因果关系,得到的结论与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差无几,但是对于少部分的案例,处理结果可能不同。客观归责理论有三个思考层次:第一,以“是否制造法所不许的危险”为判断的起点,如果行为的危险性是受到容许的,即使有死伤的结果,这个结果一概与行为无关;第二,继续追问,危险行为是否与结果的发生有常态上的关联性;第三,针对很少部分的案例,还要再追问,危险行为所引致的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