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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3条可以视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起了司法人身检查制度,本文试就司法人身检查制度的内容和检察机关如何做好监督工作略陈管见。

  • 标签: 人身检查 制度 司法 刑事诉讼 第13条 非法证据
  • 简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形式越来越普遍,然而相配套的制度建构却比较贫乏,这些问题也体现在对知识产权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侵害上。文章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内涵进行探索性的界定,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和正当性,进而提出一些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建构的建议。

  • 标签: 公益诉讼 知识产权 制度建构
  • 简介:笔者从论述我国人口老龄化现象的发展趋势入手,分析了现行民法中成年监护制度与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冲突,并引入国际社会应对此问题的经验。由此得出结论,我国成年监护制度需要作出的立法完善。

  • 标签: 人口老龄化 成年监护 意定监护
  • 简介:刑事诉讼中的申诉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可概括为“申诉再审制度”。通过梳理和分析近年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20个错案的判决、申诉、再审等情况,发现错案申诉难和再审改判难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包括:申诉案件复查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错案申诉复查阶段的律师参与不足;自我纠错的申诉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建立相对中立的刑事申诉复查机构,改良再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模式,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的证明标准。

  • 标签: 刑事错案 申诉 再审 实证研究
  • 简介:构建完善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不仅能够有效提升辩护律师团队的稳定性,使刑事辩护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平,而且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在这一背景下,文章将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具体内涵着眼,结合我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如何构建完善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 标签: 刑事辩护准入 辩护质量 辩护权
  • 简介:要保证村镇银行的支农性,可考虑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相关做法,在确保村镇银行盈利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其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必须针对"三农"客户,特别是要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额、发放笔数、贷款分布和占该机构在本社区贷款总额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对村镇银行满足所在区域内贷款、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评价。与此同时,强化执行力度和惩处措施。

  • 标签: 村镇银行 支农性 商业性
  • 简介:诉讼程序的改革,应该怎么改?往哪儿改?一则曰公正,一则曰效率。司法现代化的重要指征,则在于主要依靠规范化的技术方式来实现前述目标。鉴于法官心证的不可排除性和天然不足性,在"心证黑箱"的现状之下,极易导致实质性的突袭性裁判,从而造成对法治价值的根本伤害。因此,基于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在审判程序中引入心证透明化的制度设计,力图使法官的心证状态从"黑箱"走向"白箱",防止突袭性裁判的制度性不公,是行之必要且行之有效的具体方案之一。

  • 标签: 诉讼程序改革 “心证黑箱” 突袭性裁判 “心证白箱” 心证透明化
  • 简介: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当事人的起诉,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我国实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这种制度存在很多弊端,有人主张废除该制度,实行立案登记制度。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对现行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相结合的立案审查制度进行改良而不是全盘否定,似乎更符合我国的国情。

  • 标签: 立案登记 立案审查 程序审查 实体审查
  • 简介:公正廉洁司法离不开优良的制度作保障,需要形成系统协调、环环相扣、封闭运行的制度链或机制群,如确保审判主体优良素质的制度、清正廉洁的制度、不受非法干涉的制度、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度等。而这些制度的形成需要进行制度创新.需要重视并妥善处理若干基本关系,诸如独立行使审判权与控制裁判权、法官的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裁判合法性标准与目的性标准、强化司法管理与尊重司法规律等的关系.并应善于从技术层面思考和解决问题。

  • 标签: 司法民主化 制度创新 公正廉洁 合法性标准 自由裁量权 系统协调
  • 简介: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的本质不再是一种单纯的公法监督制度,而是一种公法与私法交融、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并行的法律制度,是美国监察专员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次“质变”或“飞跃”。美国组织监察专员与申诉人交流的秘密性是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建构的中心,并形成外部多层次治理与内部全过程控制的制度体系。在某些特定事务领域,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既具有在效率上优于诉讼方式和其他替代性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又具有相对于现有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补缺功能。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为我国社会矛盾的处理提供了可供探索的路径,为我国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为“大调解”的建设提供了整体性思维,为走出司法中心主义提供了有益的制度指引。

  • 标签: 美国组织监察专员制度 组织监察专员 秘密性 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 简介:我国的立法机关注重立法前的调研和论证,对立法后的实际效果缺乏有效的评估论证,某些法律法规部分被执行或落实的不彻底的现象严重存在,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因此,必须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效果评估制度

  • 标签: 立法论证 效果评估 法律权威 构建制度
  • 简介:<正>减刑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刑法颁布以来的十多年司法实践表明,此项制度的实行,对于改造、教育犯罪分子,使其弃恶从善,重新做人,从而实现刑罚目的,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毋庸讳言,由于立法上存在缺陷,影响了此项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本文现仅就此项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作一深入、系统地探讨,以期有益于我国刑法的修改工作。一、减刑制度的范围减刑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减刑制度是指受刑人执行刑罚期间,由于悔改等法定原因,将原判刑罚予以减轻、缩短的制度。在我国刑法上它包括第71、72条规定的减

  • 标签: 减刑制度 我国刑法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立功表现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犯
  • 简介:间接受害人的直接用语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立法上不甚明确.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理由是抚养丧失,其受害和侵权行为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间接受害人应由现实利益的受害人和机会的受害人构成.加害人对间接受害人赔偿的计算标准,应是直接受害人生前或伤前的抚养能力和受害人的实际需要,赔偿的项目应规定为"抚养费"而不是"生活费".

  • 标签: 受害人 抚养费 赔偿请求权 加害人 间接因果关系 现实利益
  • 简介: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具体主体。世界各国对法官的选任格外重视,并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本文对国外有代表性国家关于法官选拔、录用制度共有特点进行评介,从中寻找对我国法官选任制度建设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 标签: 法律职业共同体 法官 法官选任
  • 简介:职业公民代理是伴随公民诉讼代理制度而来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转型期矛盾的多发性,职业公民代理人在劳动、土地等纠纷中的不断涌现,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缺乏国家法的有效规范下,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治理规定,但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持,而饱受批评。考察职业公民代理治理的制度发展及各地实践,探寻我国职业公民代理的合理规制机制,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 标签: 职业公民代理 治理 模式 制度 实践
  • 简介:善意取得制度不仅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大量运用,而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要求相关法律对此有所规定.本文从善意取得的范围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并指出必须从法律上严格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 标签: 善意取得制度 构成要件 司法实践 市场经济 相关法律
  • 简介:破产程序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清偿债权人。在对自然人财产的破产程序上,该目标任务通过剩余债务免除进行补充和叠加。为使程序有序进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必须和破产程序一起进行。在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的可扣押财产包括新取得的收入进行变价和分配。对于非从事独立经济活动者适用《破产清算法》第304条的消费者破产程序。消费者破产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庭外和解尝试、选用法庭债务清理方案程序以及简易破产程序。反之,独立经营的自然人适用一般破产程序。根据《破产清算法》第4a条,可以对贫困的债务人适用费用缓交,使其也能进入破产程序和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剩余债务免除程序与破产程序一起开始,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持续6年,对现有财产进行变价后结束破产程序。此时对于剩余债务免除只是停留在中途,因为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还得持续实施6年。剩余债务免除程序时间固定为6年,因为债务人在此周期内必须将其可扣押薪资投入使用,以清偿债务人。剩余债务免除有可能失败,首要原因是,如果某个债权人主张拒绝事由。对此应保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损害任何债权人的利益且履行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义务。另外,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在破产程序结束后的持续期间中,债务人还有特别的义务,如取得收入。如果剩余债务免除申请合法且没有被主张任何拒绝理由,则在6年后准予债务人免除剩余债务。因此债务人可以解除大多数至今没有履行的债务。

  • 标签: 剩余债务免除 消费者破产程序 费用缓交 拒绝剩余债务免除
  • 简介:美国集团诉讼通过"声明退出"规则和胜诉酬金制度,来克服大规模侵权中原告的集体行动困境。证券集团诉讼既具有其一般特征,也呈现出独特问题,尤其是:美国现行和解与保险机制放大了其弊端,给予集团律师过度的激励,纵容了被告公司管理者的恶行,委托代理矛盾再度凸现。于是,填补投资者损害和惩戒阻却违法者两大目标双双落空,股东承受着因叠加效应而放大的损失,而在其间的分担,既无效率,又欠公平。反思迄今成效有限的改革举措,本文从不同层面提出了整体解决思路,其核心在于使集团诉讼重新"对抗"起来,并积极谋求私人诉讼与公共执法的配合。国情差异表明,上述一些主要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并不突出或有可能得到控制,"做小做实"的集团诉讼,有理由成为竞争性多元证券纠纷解决的选项之一。这意味着:投资者利益保护须以分散风险为前提,监管须与诉讼相济。

  • 标签: 集团诉讼 证券诉讼 公共执法 证券监管 胜诉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