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
简介:作为社会身份和政治资格的人权在儒家“孔仁孟义”的思想体系中被表达为“內圣外王”之道,其在“修齐治平”的实现程序之中又以“公私之辨”和“义利之辨”标志出政治伦理原则和“以德限权”的社会治理特色。儒家以“公权利”揭示人的自然权利,以其公平性和自然性引申为人的道德权利;再以道德权利为基础推演出人的政治权利,而“私权力”则仅为政治权利的异化形式,其极端化的结果就是“以权谋私”,后者因其“侵害公权利”的实质。儒家的人提倡以“道德权利”加以限制,故称为“德治”。儒家的道德权利与政治权利不仅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思想和制度传统,而且其思想特色通过“为人民服务”、“改革开放”、“三个代表”和“三为”等原则亦被创造性地运用于当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治国理政事业之中。